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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李育仁楊舒婷鄭仰博

原告
晟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麗美
訴訟代理人
吳霈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王乃中律師
被告
顏玉麗
被告
醫凡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被告
代表人
兼被告
周玉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書豪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臻雅律師
被告
胡恩樺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訴訟代
被告
理人 陳士綱律師
被告
許書豪律師
複代理人
李臻雅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0月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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