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鄭篤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篤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128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訴字第268號),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篤威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偽造「鄭芸裳」簽名貳枚沒收。又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鄭篤威為鄭芸裳(歿於民國110年12月)之胞兄,因缺錢花 用,竟於未得患有思覺失調症之鄭芸裳授權下,即基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於109年3月25日(起訴書誤載時間,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持鄭芸裳之身分證、存摺、健保卡,冒用其名義而偽造表徵申辦信用卡意思之「旅日神卡JCB晶片卡(日本娃娃卡)申請書」私文書(其上偽簽「鄭 芸裳」簽名2枚),並持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 行)行員行使,致該行誤信鄭芸裳有申辦信用卡之意思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附卡)各1張。鄭篤威取 得正卡、附卡後,旋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至如附表所示特約商店進行免簽名消費,致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誤認其為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並使發卡銀行於各該特約商店請款時墊付如附表所示消費款予各該特約商店,足生損害於鄭芸裳及富邦銀行對於信用卡授權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嗣鄭芸裳之監護人即其胞弟鄭奕餘接獲催繳通知,乃報警究辦,始悉上情。 二、案經鄭芸裳之法定代理人鄭奕餘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坦承不諱(見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128號卷宗【下稱訴字卷】第4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鄭奕餘之證述(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289號卷宗【下稱偵卷】第11-13、261-267、343-345頁)相符 ,並有「旅日神卡JCB晶片卡(日本娃娃卡)申請書」(下 稱本案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被害人鄭芸裳(以下逕稱其名)提供予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之聲明書、鄭芸裳於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臺北榮總)之就醫紀錄及病歷資料、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68號監護宣告案件影卷及裁定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5-128、137-139 、143-255、349頁、臺北榮總鄭芸裳病歷卷宗㈠至㈢),堪認 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之本案信用卡申請書部分)、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所示各該持卡消費【除附表編號10①外】部分),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如附表編號10①所示持卡消費取得利益部分)。被告偽造「鄭芸裳」簽名2枚之舉,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 書行為之低度行為,復為嗣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誤認被告如附表編號10①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固容有錯誤,惟其事實同一,且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之法定刑尚無不同,無損於被告之防禦權,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 更起訴法條,併予審酌如上。 ㈡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於同日內數次持卡消費,其時間、空間各自密接,並侵害同一法益,客觀上各該行為間之獨立性尚屬薄弱,在刑法評價上,各應認屬數舉動之接續施行,並各論以接續犯一罪為宜。是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0所示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及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行為間,行為相殊,犯意互 別,應予分論併罰,尚難評價為一行為,公訴意旨就此尚有誤會。 ㈢爰審酌被告因缺錢花用,擅自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鄭芸裳及富邦銀行對於信用卡授權交易管理之正確性,更於取得正卡、附卡後,恣意詐欺取財,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其消費金額尚非甚鉅,且犯後終知於本院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其經濟及身心狀態(見訴字卷第45、47頁),及其於本院自述高中畢業、退伍後20年來均無業、靠低收入補助及身心障礙津貼維生、未婚、無需要扶養之人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見訴字卷第46頁)暨其他一切刑法第57條所示之量刑因子,分別就其各該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所處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即不 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案信用卡申請書,業經被告行使而交予富邦銀行留存,已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鄭芸裳」簽名2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於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刑項 下宣告沒收。 ㈡又按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持正卡 、附卡消費,取得如附表「特約商店/取得之商品或服務」欄所示之商品或服務,核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持犯本件之正卡、附卡,固屬犯罪工具,惟均未據扣案,且其本體價值低微,況告訴人亦將冒名申辦一節通知發卡銀行,該等卡片自無法再正常使用,縱予沒收、追徵,所收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亦甚微弱,足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㈣末按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乃配合刪除原刑法第51條第9款,另增訂同法第40條之2第1項明定「宣告多數沒收 者,併執行之」,故在定其應執行之刑主文項下,倘再為沒收之諭知,恐有混淆新法沒收性質,從而於定其應執行之刑主文項下,毋庸再重複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300條、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鋒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消費日期 卡別 消費金額 (新臺幣) 特約商店/ 取得之商品或服務 主 文 子編號 金額 1 109年4月6日 附卡 ① 548元 全國加油站洲美站/不詳商品 鄭篤威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消費金額所示價值之不詳商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 1,080元 爭鮮迴轉壽司-新北投店/不詳商品 ③ 1,333元 家樂福-淡新店/不詳商品 ④ 120元 萊爾富-北投火山店/不詳商品 ⑤ 720元 萊爾富-北投火山店/不詳商品 ⑥ 20元 萊爾富-北投火山店/不詳商品 ⑦ 14元 美廉社-北投中和店/不詳商品 ⑧ 20元 全家便利商店-新和店/不詳商品 ⑨ 50元 全家便利商店-新和店/不詳商品 2 109年4月7日 附卡 ① 20元 OK超商-0389士林芝東店/不詳商品 鄭篤威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消費金額所示價值之不詳商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 25元 OK超商-0389士林芝東店/不詳商品 ③ 130元 義美吉盛股份有限公司北榮分公司/不詳商品 ④ 40元 萊爾富-北投火山店/不詳商品 ⑤ 128元 萊爾富-北投火山店/不詳商品 ⑥ 119元 萊爾富-北投火山店/不詳商品 ⑦ 20元 全家便利商店-北榮店/不詳商品 3 109年4月8日 附卡 ① 525元 頂好Well come-北投店/不詳商品 鄭篤威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消費金額所示價值之不詳商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 155元 臺灣麥當勞-台北北投/不詳商品 ③ 32元 萊爾富-北投火山店/不詳商品 ④ 50元 萊爾富-北投火山店/不詳商品 ⑤ 190元 萊爾富-北投火山店/不詳商品 ⑥ 141元 萊爾富-北投火山店/不詳商品 ⑦ 98元 萊爾富-北投火山店/不詳商品 ⑧ 200元 全家便利商店-新和店/不詳商品 ⑨ 662元 全家便利商店-新和店/不詳商品 ⑩ 59元 全家便利商店-新和店/不詳商品 4 109年4月9日 正卡 ① 195元 萊爾富-北投火山店/不詳商品 鄭篤威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消費金額所示價值之不詳商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 122元 萊爾富-北投火山店/不詳商品 附卡 ③ 345元 全家便利商店-新和店/不詳商品 5 109年4月10日 正卡 ① 40元 萊爾富-北投火山店/不詳商品 鄭篤威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消費金額所示價值之不詳商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卡 ② 40元 全家便利商店-新和店/不詳商品 6 109年5月18日 附卡 30元 台灣麥當勞SOK-180/不詳商品 鄭篤威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消費金額所示價值之不詳商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09年5月19日 正卡 ① 940元 頂好Well come-北投店/不詳商品 鄭篤威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消費金額所示價值之不詳商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 607元 頂好Well come-北投店/不詳商品 ③ 427元 臺灣麥當勞餐廳-447/不詳商品 ④ 65元 臺灣麥當勞SOK-180/不詳商品 ⑤ 140元 臺灣麥當勞餐廳-180/不詳商品 ⑥ 75元 關渡加油站/不詳商品 ⑦ 650元 萊爾富-北投火山店/不詳商品 ⑧ 89元 萊爾富-北投火山店/不詳商品 ⑨ 50元 萊爾富-北投火山店/不詳商品 ⑩ 98元 全家便利商店- 石門粽香店/不詳商品 ⑪ 109元 全家便利商店-北投店/不詳商品 8 109年5月20日 正卡 ① 95元 全家便利商店-新和店/不詳商品 鄭篤威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消費金額所示價值之不詳商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 65元 全家便利商店-新知行店/不詳商品 9 109年5月21日 正卡 ① 682元 樂雅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投店/不詳商品 鄭篤威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消費金額所示價值之不詳商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 40元 萊爾富-北投火山店/不詳商品 ③ 55元 臺灣麥當勞SOK-180/不詳商品 ④ 150元 臺灣麥當勞餐廳-050/不詳商品 ⑤ 50元 OK便利超商-0305 台北萬美店/不詳商品 ⑥ 650元 萊爾富-北投火山店/不詳商品 ⑦ 65元 全家便利商店-新知行店/不詳商品 ⑧ 25元 全家便利商店-唭哩店/不詳商品 ⑨ 36元 全家便利商店-唭哩店/不詳商品 ⑩ 36元 全家便利商店-唭哩店/不詳商品 ⑪ 48元 全家便利商店-康華店/不詳商品 ⑫ 500元 萊爾富便利北市雙連店/電話易付卡 10 109年5月22日 正卡 ① 1,320元 好樂迪-石牌店/唱歌服務 鄭篤威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②至③消費金額所示價值之不詳商品,及相當於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元之財產利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 130元 萊爾富-北市北裕店/不詳商品 ③ 120元 萊爾富-北市北裕店/不詳商品 11 109年6月18日 正卡 ① 130元 萊爾富-北市北崗店/不詳商品 鄭篤威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消費金額所示價值之不詳商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 85元 全家便利商店-新內湖店/不詳商品 附卡 ③ 1,584元 生活工場-文林門市部/不詳商品 12 109年6月21日 正卡 ① 105元 萊爾富-北投火山店/不詳商品 鄭篤威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消費金額所示價值之不詳商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 10元 全家便利商店-大同店/不詳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