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芳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芳源 選任辯護人 蘇敏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1353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芳源犯如附表一、二「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芳源於民國94年7月8日起至102年12月3日止擔任杜拜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後遷 移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5樓之2,下稱杜拜耳 公司,已於106年2月20日解散登記)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 責人為葉國炳【於109年12月20日歿,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無證據證明與張芳源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負責杜拜耳公司財務與發票開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張芳源並自102年12月4日起至至105年11月15日(起訴書誤載為105年11月5日)止擔任杜拜耳之登記負責人,綜理該公司營運 之各項業務,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具有 據實填載會計憑證及記載帳冊之義務,其明知杜拜耳公司並無實際銷售貨物予如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竟於附表一、二所示每2月為1期之申報各期營業稅前之各發票開立期間內某時許,分別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其中附表一部分並具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意,附表二部分則具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以杜拜耳公司名義,先後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交付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就同一申報期間內開立多張發票交予同一營業人之部分,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使其等於各該稅期申報營業稅時,持以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而分別幫助如附表一、二各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二所示各期營業稅額,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芳源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5號卷《下稱本院訴緝卷》第95、1 09頁),且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一)人證部分: 1.證人王振安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談話紀錄(見109年度他字第1522號卷《下稱他卷》二第347頁); 2.證人林伯超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財政部國稅局板橋分局談話紀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990號案(下稱甲案)準備程序中所述及甲案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述(見他卷二第359頁、甲案審訴卷第50至51頁、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709號卷《下稱甲案新北檢偵卷》一第137至139頁、卷二第417至418、420至424、800 至802頁); 3.證人楊作娟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財政部國稅局板橋分局談話紀錄、甲案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述(見他卷二第355頁、甲案新北檢偵卷一第117至119、418至419頁 、卷二第800至802頁); 4.證人劉沛晴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談話紀錄(見他卷二第375至380頁); 5.證人謝宏國於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34號案(下稱乙案)準備程序中所述(見乙案本院卷第45至50、68至69頁); 6.證人張阿美於乙案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所述(見乙案調卷內,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790號卷《下稱乙案他 1790卷》第151、153頁); 7.證人葉國龍於乙案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所述(見乙案他1790卷第151、153至154頁,及乙案調卷內、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08年度他字第2443號卷《下稱乙案他2443卷》第79至83頁 ); 8.證人鄭健良於乙案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所述(見乙案他1790卷第155頁); 9.證人張文重於乙案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所述(見乙案他1790卷第152至153頁); 10.證人李中保於乙案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所述(見乙案他2443卷第79至81頁); 11.證人林心儀於乙案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所述(見乙案他2443卷第83至85頁); 12.證人莊士瑩於乙案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所述(見乙案他2443卷第87頁); 13.證人陳智仁於乙案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所述(見乙案調卷內,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060號卷《下稱乙案 偵緝卷》第252至257頁); 14.證人鄭雅壎於乙案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所述(見乙案偵緝卷 第384至387頁); 15.證人江益明於甲案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述(見甲案新 北檢偵卷二第895至898頁); 16.證人葉慶隆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2號案(下稱丙案)審理時所述(見丙案北院訴卷第154頁反面至第157頁反面); 17.證人張家銘於丙案審理時所述(見丙案北院訴卷第154頁反 面至第158頁); (二)書證部分: 1.杜拜耳公司登記卷宗(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表,見他卷一第29至136頁); 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北投稽徵所108年3月26日財北國稅北投營業字第1082551578號書函及附件之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書(見他卷一第137至146頁); 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3月16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90009912號之杜拜耳公司刑事案件移送書(見他卷一第2之1至2之2 頁); 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見他卷一第2之3至12頁); 5.杜拜耳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稅申報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見 他卷一第169至266頁); 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4月19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15701號之得佑興業有限公司刑事案件移送書暨後附之稽查報告、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他卷一第267至292頁); 7.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5月13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40017573號之展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刑事案件移送書暨後附之稽查報告(見他卷一第304至310頁); 8.統霖電腦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見他卷一第311至376頁); 9.賣座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見他卷一第377至431頁); 1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108年10月2日北區國稅新店稽徵字第1080439321號函暨後附之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杜拜耳公司交易之相關資料(見他卷二第3至65頁); 1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4月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20014827號之齊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刑事案件移送書、齊興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涉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見他卷 二第67至70頁); 12.歆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說明書(見他卷二第73至83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1月10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80001804號之杏電企業有限公司刑事案件移送書暨後附之稽查報告、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他卷二85-92); 1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5月17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18033號之金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刑事案件移送書暨後附之稽查報告(見他卷二第93至105頁); 1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3月2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11744號之杜拜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粉墨實業有限公司刑事案件移送書暨後附之稽查報告(見他卷二第107至143頁);1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10月30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80038723號之仕鉅有限公司、洛可馬國際有限公司、上廷企業有 限公司及永祥科技有限公司刑事案件移送書暨後附之稽查報告(見他卷二第145至192頁); 16.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進項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31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21查核清單) (見他卷二第193至327頁); 17.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6年4月30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60232110號之久閎科技有限公司刑事案件移送書暨後附之久閎科 技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見他卷二第341至343頁); 18.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6年6月29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60233944號之王安工程有限公司刑事案件移送書暨後附之王安工 程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見他卷二第349至350頁); 1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4月2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5496號之百賀科技有限公司刑事案件移送書暨後附之查緝案件進銷分析(見他卷二第361至372頁); 2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5月17日北區國稅中和銷審字第1080475592號函暨後附之晉川國際通訊有限公司與杜拜耳公司交易相關資料(見他卷二第415至441頁); 2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8年4月29日北區國稅中和銷審字第1080474686號函暨後附之威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杜拜耳公司交易相關資料(見他卷三第7至113頁); 22.杜拜耳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投分行帳戶交易情形查核結果一覽表及附件(見他卷三第115至260頁); 23.杜拜耳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新莊分行帳戶交易情形查核結果一覽表及附件(見他卷三第261至407頁); 24.國泰世華匯出匯款憑證(見乙案稽查報告卷四之三第41、153至161頁); 2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杜拜德國際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粉墨實業有限公司查核案節本(見甲案 新北檢偵卷一第41頁); 26.大額提款紀錄(見甲案新北檢偵卷二第83至95頁); 27.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見甲案新北檢偵卷二第126至186頁);28.丙案被告張家銘之辯護人103年8月6日刑事準備狀(見丙案北院訴卷第141至151頁); 足認被告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11條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215條則於108年12月25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施行。其中刑法第2條之規定 本身僅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原則之宣示性指導原則,並非實體刑罰法律;刑法第11條之修正,亦未涉及實體刑罰法律之變更;刑法第215條則僅涉及將罰金刑之法條文字修正, 使其具一貫性,無涉實質規範內容變更,均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應均適用裁判時法。 (二)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前開比 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犯行,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 三、論罪 (一)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 ,本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者(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515 號判例意旨參照)。商業會計法第71條各款之罪,係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法,因商業負責人、主 辦及經辦會計等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其業務上製作文書之真偽,動輒攸關一般人民權益,涉及社會公共信用,故有據實記載之義務。又統一發票為造具記帳憑證之原始會計憑證,修正前營業稅法(97年7月9日修正公布名稱為「加值型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明 定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外,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故營業人於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始得開立統一發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260號判決意旨參照)。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2種,所 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條規定甚明。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自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商業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簿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且商業會 計法第71條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 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論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決意旨參照)。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要旨參照)。換言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獨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自不適用刑法第30條所定幫助犯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規定。 (二)被告於94年7月8日起至102年12月3日止為杜拜耳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杜拜耳公司財務與發票開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復於102年12月4日起至105年11月15日止擔任杜拜 耳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杜拜耳公司並未實際銷貨予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營業人,仍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期間,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由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共107罪);其就附表二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 助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共27罪)。被告於附表一各次業務文書上登載不實內容後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罪云 云。惟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 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犯罪,始得適用上揭規定論處罪刑。又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 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101年1月4日修正前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商業登記法第10條亦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故依修正前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嗣公司法第8條於101年1月4日修正,增列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 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關於實質董事與登記董事同負公司責任之規定,仍僅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有適用。迄107年8月1日同條項修正刪除 「公開發行股票之」法文,實質董事之責任規定始自同年11月1日施行而全面適用於各種類之公司。在此之前,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並非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如未與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共同犯罪,自不能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3629、36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附表一各行為時,僅係杜拜耳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復無積極證據足認其與登記負責人葉國炳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不得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填載會計憑證罪。起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容有誤會,除附表一編號1至104部分惟業 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上開正確罪名,本院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之外,就其餘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05至107部分,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並經本院補充告知上開罪名(見本院訴緝卷第107至108頁),併此敘明。 (四)罪數之說明: 1.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 、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1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 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認定逃漏營業稅可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 判決意旨參照)。 2.另不同營業人既係於每1期各自獨立申報營業稅額,則行為 人於同一申報期間內,主觀上基於單一犯意,客觀上於密接時、地,接續提供多張不實進項憑證,幫助同一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固可認屬接續一罪;惟行為人倘於同一申報期間內,提供不同之不實進項憑證,供不同之納稅義務人,分別持之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憑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進而幫助不同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係於相近期間內觸犯數個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對國家法益造成多次侵害,並非侵害同一法益,從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認屬單一犯罪事實之接續實行,自應論以數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 第2468號判決意旨參照)。 3.經查,被告所提供如附表一、二所示供各營業人申報使用之不實發票,因各營業人之各次申報營業稅行為,係以每2月 為1期,於申報時間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每期營業稅 於申報完畢後即已結束,故本件被告之犯行,應以「1期」 作為認定本案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罪數之計算標準(另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第1246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同此意旨)。另就 被告虛開發票部分,除以稅期計算外,於同一稅期內,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不同之營業人逃漏稅捐,亦應各自成罪,起訴書認此部分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尚有未合。 4.至被告於同一申報期間內開立多張不實發票予同一營業人申報行使之部分,因其主觀上基於單一犯意,客觀上於密接時、地所為,且係幫助同一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各為接續一罪。 5.被告開立如附表一、二之不實統一發票,旨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在同一犯罪決意與預定計畫下,所為虛開發票、幫助逃漏稅捐行為之時間、地點均有所重疊,而有局部之同一性,是於各營業稅期間虛開發票交付各該營業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應認屬同一行為,故被告就附表一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幫助逃漏稅捐罪二罪名,就附表二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逃漏稅捐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二罪名,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附表一各次犯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附表二各次犯行)處斷。 6.被告就附表一各幫助逃漏稅捐罪(共107罪)及附表二各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27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科刑 (一)審酌被告先後擔任杜拜耳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登記負責人,不思正當經營,明知杜拜耳公司均未真實銷貨予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營業人,竟開立不實發票供如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幫助各營業人逃漏稅捐,破壞商業會計制度,使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正確課稅,妨礙課稅之公平性,並使偵查機關查緝逃漏稅捐之犯罪趨於複雜,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尚知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犯後態度非惡。兼衡其係犯罪動機、行為手段、行使不實內容業務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罪情節、虛偽開立發票之張數、金額、對象、幫助逃漏稅捐之營業人數量及金額,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訴緝卷第10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本院審酌被 告所犯各罪之性質相同及其侵害法益類型、犯罪時間之密接性、開立不實發票之數量與對象、幫助逃漏稅捐數額及整體法益侵害性、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等一切情狀,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其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之法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所定執行刑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禹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開立月份 交付對象(銷項去路) 發票數量 發票金額 幫助逃漏營業稅額 主文及宣告刑 1 99年3、4月 建華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2) 2 506520元 25327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99年7、8月 仁和精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3 943705元 47185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宏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9) 4 0000000元 61712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輝邁企業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0) 2 333904元 16695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99年9、10月 學言系統科技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 4 0000000元 86567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亞朋資訊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6) 4 522700元 26136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宏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9) 1 318164元 15908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99年11、12月 泰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1 14657元 733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凱崴科技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1 67000元 335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陸拾號視覺創意溝通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3 130000元 650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00年1、2月 賣座實業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7) 2 229906元 11496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00年3、4月 鴻杰科技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4 0000000元 80417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00年9、10月 富陽群國際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1 305000元 1525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100年11、12月 富陽群國際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6 0000000元 10026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01年1、2月 麥豐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1 17143元 857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喻揚通訊行(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1 11800元 59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穎穎洋行(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1 3714元 186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見喜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1 20286元 1014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天翼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1 22000元 110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佐助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 1 17238元 862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羿榆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 1 30000元 150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富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6) 1 20000元 100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精鎧鐘錶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7) 1 3000元 15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大寬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4) 1 34095元 1705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長虹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5) 7 266293元 13315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6) 1 27143元 1357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葳瑄時裝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3) 2 47005元 235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欣聯電腦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4) 1 21238元 1062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力綱企業社(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6) 1 14857元 743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振和資通行(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1 22667元 1133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惠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3 79809元 3991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長春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1 24286元 1214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匯勝實業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1 2857元 143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蒂兒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1 34000元 170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筑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1 33800元 169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匯陽百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松山運動中心分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1 26190元 131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多力國際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1 1100元 55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天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 1 6000元 30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六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3) 1 2381元 119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長虹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5) 7 266293元 13315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宏瀚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4) 1 20857元 1043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裕華國際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9) 2 54952元 2748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101年3、4月 祥雄貿易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1 13810元 69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生活圈商行(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1 35048元 1752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全懋營造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1 30381元 1519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李家企業社(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1 14500元 725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雅世電子企業社(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1 16667元 833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宏興電腦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1 20667元 1033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富陽群國際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6 288095元 14405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 連樺企業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 1 72952元 3648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8) 2 4143元 207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 香港商藝赫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9) 1 54476元 2724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 富域資訊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8) 1 34857元 1743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 六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3) 1 600元 3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5 永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8) 1 11619元 581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6 德斯特儀器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 1 21810元 109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7 美商虹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0) 1 7900元 395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 睫老闆美妝百貨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5) 1 10857元 543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9 蒼穹設計工作室(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1 20571元 1029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0 映荷實業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1 23810元 119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1 睿柏科技顧問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1 32381元 1619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 吉帝旅行社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1 952元 48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 冰研應用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1 5738元 287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4 正邦通訊企業社(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 1 14086元 704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 良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 1 18800元 94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6 匯鎏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5) 2 28476元 1424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7 廣泰立建設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2) 1 27619元 1381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8 鴻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7) 1 40952元 2048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9 凱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1) 1 00000000元 000000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0 明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2) 1 10286元 514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1 101年5、6月 賣座實業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7) 1 294320元 14716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2 凱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1) 3 00000000元 000000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3 101年7、8月 凱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1) 2 00000000元 000000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4 101年9、10月 凱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1) 1 00000000元 50050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5 統霖電腦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8) 1 557714元 27886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6 101年11、12月 緯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2 490530元 24527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7 八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1 49900元 2495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8 逸萍企業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 1 49430元 2472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9 汶升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8) 1 49762元 2488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0 寶嘉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3) 1 49654元 2483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1 新濟實業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5) 1 49556元 2478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2 102年1、2月 阿而法電腦資訊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3 380800元 1904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3 102年3、4月 皇悅企業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3 502200元 2511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4 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 6 0000000元 116077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5 統霖電腦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8) 5 0000000元 373118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6 102年5、6月 銘宏資訊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4 0000000元 57183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7 皇悅企業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6 0000000元 60835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8 崴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4 0000000元 53575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9 暢聚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 1 161910元 8096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 世明國際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 3 476570元 23829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1 晶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0) 5 0000000元 75113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2 102年7、8月 鴻杰科技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4 0000000元 50061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3 瑞太資訊商業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4 500850元 25044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4 皇悅企業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5 970440元 48523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5 凱迅門實業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18 0000000元 100036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6 智億國際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13 600133元 30009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7 晶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0) 5 0000000元 78024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8 希比思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1) 4 904640元 45233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9 輝邁企業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0) 4 524450元 26224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 萬礎企業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7) 11 0000000元 100202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 優晶科技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1 61680元 3084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 102年9、10月 寬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10 0000000元 200117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 緯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4 799105元 39956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 泰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1 100000元 5000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 102年11、12月 皇悅企業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附表二編號2) 4 0000000元 50698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 優晶科技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1 430070元 21504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 晶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1 379290元 17476元 張芳源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開立月份 交付對象(銷項去路) 發票數量 發票金額 幫助逃漏營業稅額 主文及宣告刑 1 103年9、10月 百康科技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2 667600元 33380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 昕羿科技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8 0000000元 75110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海天惠創意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2 501400元 25070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金立鑫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7 0000000元 135040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協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3 500800元 25040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3年11、12月 麥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3 600600元 30030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海天惠創意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5 0000000元 100060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全暘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11 0000000元 469334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4年3、4月 協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2 504270元 25214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全暘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5 0000000元 182168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04年5、6月 德勝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2 502115元 25106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達宸企業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1 150850元 7543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品宥科技儀器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1 150850元 7543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海天惠創意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4 0000000元 75964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04年9、10月 麥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2 301180元 15059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禾揚科技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5 0000000元 101858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文清科技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6 0000000元 125103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煌盛租賃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2 151270元 7564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維晟企業社(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2 150780元 7539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金立鑫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2 804100元 40205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陸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1 185500元 9275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104年11、12月 晶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6 0000000元 100070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全暘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6 0000000元 250335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優晶科技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1 152950元 7648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105年1、2月 優晶科技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1 251275元 12564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昕羿科技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5 0000000元 64501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晶展光電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 2 301000元 15050元 張芳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