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7 分鐘讀完 全文 12,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8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琬軒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友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6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訴字第388號),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又犯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於民國111年9月5日前之不詳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橋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乙○○所有而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廂內之手機1支(型號:VIVO Y20S、顏色:清水藍、IMEI:000000000000000,下稱本案手機)及本案手機內安裝之乙○○所申設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SIM卡1只(下稱本案SIM卡),得手後隨即將本案手機內之SIM卡拔除,並於000年0月0日下午某時許,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將本案手機出售予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之復興通訊行。

二、甲○○竊得本案SIM卡後,明知未得乙○○之同意或授權,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將本案SIM卡裝設在其所有之手機內,於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接續盜打電話或傳送簡訊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受話門號,因此詐得如附表一所示免於支付通話、簡訊費之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共30.29元,至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因未詐得免於支付通話、簡訊費之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而未遂;甲○○亦擅自使用本案SIM卡之網際網路功能,於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時間,連結至GOOGLE PLAY網站,接續偽冒乙○○之名義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表示乙○○同意以亞太電信小額付費功能購買虛擬商品之意,並傳輸至GOOGLE PLAY網站以行使之,致GOOGLE公司及亞太電信公司均誤認係乙○○本人或經其授權之交易,GOOGLE PLAY因而提供如附表三所示價值共6,480元(起訴書誤載為6,38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之虛擬商品,並據以向亞太電信請款,亞太電信亦因而同意墊付上開費用,甲○○因此獲得無須支付虛擬商品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乙○○、亞太電信對於本案門號小額付費功能管理、GOOGLE公司對於網路消費管理之正確性,至如附表四所示之交易部分,因不明原因致交易失敗,甲○○未獲得無須支付虛擬商品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而未遂。嗣因乙○○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三、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88號卷【下稱訴字卷】第31、45頁、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80號卷【下稱簡字卷】第25至26頁),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61號卷【下稱偵卷】第15至25、135至139頁)、證人即自復興通訊行買受本案手機之人李旗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第185至187頁)、證人即復興通訊行負責人羅昭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第209至211、273至275頁)、證人即復興通訊行店員江菀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第211、269至271頁)情節相符,並有本案手機外觀及裝置基本資料翻拍照片3張(見偵卷第189至193頁)、復興通訊行111年9月5日、同年10月6日交易證明單各1份(見偵卷第215至217頁)、亞太電信GOOGLE PLAY電信代扣、電信代收服務說明資料1份(見偵卷第297至304頁)、本案門號自111年9月5日至同年10月7日之亞太行動資料查詢結果1份(見偵卷第287至294頁)、亞太電信函暨檢附之111年9月5日至同年10月6日本案門號小額付費帳務明細、111年9月至同年00月間通信費明細帳單各1份(見偵卷第103至123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見偵卷第33頁)、告訴人提供之亞太電信111年10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代收服務)、交易明細表、亞太電信小額付費及GOOGLE DCB+APPLE+DCB自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0月15日止之帳單各1份(見偵卷第43至57頁)、告訴人提供遭被告更換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wey47430號頭像照片1張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2張(見偵卷第59至61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使用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為要件。本罪構成要件所稱「使用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並不限於以盜拷他人行動電話之序號、內碼等資料於自己之手機內,為盜用之唯一方式,其他諸如:利用他人住宅內之有線電話,盜打他人電話為通信行為;或在住宅外之電話接線箱內,盜接他人之有線電話線路,以自己之電話機盜打他人電話為通信行為;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進而為盜打通信之行為;或僅以使用竊盜之意思,擅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為盜打通信之行為等,不一而足,皆成立本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5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本罪為處罰詐得免繳電信通信費用之不法利益之規定,乃刑法詐欺得利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毋庸再論以刑法詐欺得利罪(最高法院88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未得告訴人之同意,於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接續盜打電話、傳送簡訊獲使用網際網路而為前開通信行為,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構成使用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行為,且此部分不另成立詐欺得利罪或詐欺得利未遂罪。至被告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時間,盜用本案SIM卡上網使用小額付費功能購買虛擬商品,並非為通信行為,且所使用之手段亦不涉及電磁方面的知識或技術,故此部分不成立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罪,附此敘明。

㈡再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查被告未得告訴人之同意,即於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使用本案SIM卡,將之插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至Google Play網站,偽造告訴人同意以小額付費功能購買虛擬商品之電磁紀錄並行使之,該電磁紀錄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

㈢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如附表一所示部分)、電信法第56條第4項、第1項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未遂罪(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部分)、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如附表三所示部分)、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如附表四所示部分)。

㈣公訴意旨漏未敘及被告於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接續盜打電話或傳送簡訊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受話門號之行為,其中如附表一所示部分,涉犯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則涉犯電信法第56條第4項、第1項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未遂罪;亦未論及被告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使用本案SIM卡連結至GOOGLE PLAY網站,接續偽冒乙○○之名義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並傳輸至GOOGLE PLAY網站而行使,然交易失敗之行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固有未合,惟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復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涉犯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見簡字卷第23頁),被告並均為認罪之答辯,已充分保障被告之防禦權,而本院雖漏未告知電信法第56條第4項、第1項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未遂罪名,然被告既已就同條文既遂之構成要件事實為有罪之陳述,顯亦對被告之防禦權不生影響,爰均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㈤被告前揭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㈥被告於111年9月5日至同年00月0日間,多次以上開手段盜打電話、傳送簡訊並連接網際網路購買虛擬商品之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先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詐欺得利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㈦按行為人基於一個意思決定,實行數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彼此間具有行為不法之全部或一部重疊關係,得依個案情節評價為一行為,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2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自上開事實欄二所示犯行之全部過程觀之,具有實行行為重疊之情形,參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供承:我使用本案門號的目的就是要購買虛擬商品等語(見簡字卷第26頁),可知被告之主觀犯意單一,是揆諸前揭說明,為避免過度評價,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罪較為合理,是被告所犯事實欄二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且侵害數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處斷。

㈧被告所犯竊盜罪及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間,犯罪時間、地點均不相同,顯係各別起意而為,應予分論併罰。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本案手機並盜用本案門號,進而侵害告訴人、網路消費平台及電信公司之權益,所為甚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全數履行完畢,告訴人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語,此有本院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15號調解筆錄1份、被告庭呈之轉帳單據2份、本院113年2月23日公務電話記錄1份(見訴字卷第47至48頁、簡字卷第29、31、35頁)在卷可稽;兼衡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告訴人所受損害,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職業為打石工、平均月收入約20,000至30,000元、已婚、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奶奶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簡字卷第2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㈩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告訴人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業如前述,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綜合上情,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部分:

㈠按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而電信法第60條所定沒收之實體規定係於85年2月5日修正公布後施行,於105年7月1日後未另經修正,職是,關於本案之沒收,即不再適用電信法第60條之規定,應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本案SIM卡1張,固屬其犯罪所得,而被告雖已將其竊得之本案手機以1,000元變賣予復興通訊行,然其變賣所得之價金1,000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規定,亦屬其犯罪所得;又被告因本案獲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免於支付通話、簡訊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共30.29元,及如附表三所示價值共6,480元虛擬商品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均核屬其犯罪所得,本均應予以宣告沒收、追徵,然審酌被告已確實依調解筆錄履行11,000元,業如前述,是如再予宣告沒收、追徵,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至被告雖供承有使用其所有之VIVO廠牌(型號V2029)手機1支為本案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等語(見簡字卷第26頁),然衡以該手機未據扣案,且僅屬一般日常生活所用之物,甚為常見、無何特殊性,倘予以宣告沒收,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手機並無沒收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琬軒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電信法第5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
,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
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
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獲有免於支付通話、簡訊費不法利益之通信部分
編號 市話通話費/簡訊 (含國際)通信費起始時間 受話號碼 金額(元) 1 111年9月5日14時17分16秒 0000000000 2 2 111年9月5日16時0分18秒 117報時台服務 0.44 3 111年9月5日17時26分10秒 000000000000000 5 4 111年9月5日17時40分40秒 000000000000000 5 5 111年9月6日12時47分37秒 117報時台服務 0.55 6 111年9月6日19時25分31秒 0000000000 2 7 111年9月13日23時48分26秒 117報時台服務 0.22 8 111年9月16日0時11分35秒 0000000000 2 9 111年9月16日6時13分4秒 0000000000 2 10 111年9月16日6時13分5秒 0000000000 2 11 111年9月19日19時38分14秒 0000000000 2 12 111年9月19日19時39分15秒 0000000000 2 13 111年9月21日7時19分31秒 117報時台服務 0.11 14 111年9月22日0時4分7秒 117報時台服務 1.21 15 111年9月22日0時32分42秒 0000000000 2 16 111年9月22日10時58分2秒 117報時台服務 0.77 17 111年9月23日14時48分34秒 117報時台服務 0.33 18 111年10月4日16時55分6秒 117報時台服務 0.66 共計30.29元    
附表二:被告未獲有免於支付通話、簡訊費不法利益之通信部分
編號 市話通話費/簡訊 (含國際)通信費起始時間 受話號碼 1 111年9月19日12時33分18秒 0000000000 2 111年9月19日12時37分55秒 0000000000 3 111年10月3日21時16分48秒 0000000000 4 111年10月3日21時39分29秒 0000000000 
附表三:虛擬商品交易成功部分
編號 交易時間 品項名稱 金額(元) 1 111年9月5日14時41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30紅鑽(滿貫大亨-麻將、捕魚、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30 2 111年9月5日19時40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60紅鑽(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60 3 111年9月6日20時22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30紅鑽(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30 4 111年9月8日6時39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30紅鑽(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30 5 111年9月16日4時24分 Tonwa-30點(錢街Online-老虎機、捕魚、百家樂、骰寶、賽馬、柏青斯洛) 30 6 111年9月16日4時26分 Tonwa-30點(錢街Online-老虎機、捕魚、百家樂、骰寶、賽馬、柏青斯洛) 30 7 111年9月16日4時58分 Tonwa-70點儲值任務(錢街Online-老虎機、捕魚、百家樂、骰寶、賽馬、柏青斯洛) 70 8 111年9月17日12時47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150紅鑽(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150 9 111年9月17日14時31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60紅鑽(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60 10 111年9月7日14時32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遊戲內優惠禮包(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30 11 111年9月19日19時51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300點(星城Online) 300 12 111年9月19日20時49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 500 13 111年9月20日0時14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登入送禮包(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60 14 111年9月20日1時21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300紅鑽(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300 15 111年9月20日20時37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 500 16 111年9月21日0時23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登入送禮包(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60 17 111年9月21日3時5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 500 18 111年9月21日5時33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30紅鑽(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30 19 111年9月21日10時42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30紅鑽(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30 20 111年9月21日11時36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 500 21 111年9月21日12時37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 100 22 111年9月21日12時38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 100 23 111年10月5日22時56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300點(星城Online) 300 24 111年10月5日22時57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 500 25 111年10月5日23時15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 500 26 111年10月5日23時55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 500 27 111年10月6日0時8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60紅鑽(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60 28 111年10月6日0時33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登入送禮包(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30 29 111年10月6日1時3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首儲二選一B(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90 30 111年10月6日1時57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 500 31 111年10月6日1時58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300點(星城Online) 300 32 111年10月6日2時32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 100 33 111年10月6日2時34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 100 共計6,480元    
附表四:虛擬商品交易失敗部分
編號 交易時間 品項名稱 1 111年9月21日12時36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 2 111年9月21日12時36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300點(星城Online) 3 111年9月21日12時38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300點(星城Online) 4 111年9月21日12時39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 5 111年9月21日12時40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50點(星城Online) 6 111年9月21日12時42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50點(星城Online) 7 111年9月21日12時55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300點(星城Online) 8 111年9月21日12時55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 9 111年9月21日12時57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50點(星城Online) 10 111年9月21日14時7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300點(星城Online) 11 111年9月21日16時48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300點(星城Online) 12 111年9月21日16時57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300點(星城Online) 13 111年9月21日17時25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300點(星城Online) 14 111年9月21日17時52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300點(星城Online) 15 111年9月21日20時10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300點(星城Online) 16 111年9月21日20時29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30紅鑽(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17 111年9月22日0時3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 18 111年9月22日0時47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300點(星城Online) 19 111年9月22日10時35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300點(星城Online) 20 111年9月23日0時21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登入送禮包(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21 111年9月23日18時18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遊戲內優惠禮包(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22 111年9月29日2時33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30紅鑽(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23 111年9月29日23時43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遊戲內優惠禮包(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24 111年9月30日1時43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300點(星城Online) 25 111年10月6日2時31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300點(星城Online) 26 111年10月6日2時32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300點(星城Online) 27 111年10月6日2時33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 28 111年10月6日2時33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 29 111年10月6日2時35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 30 111年10月6日2時35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50點(星城Online) 31 111年10月6日2時41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300點(星城Online) 32 111年10月6日2時41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50點(星城Online) 33 111年10月6日15時9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30紅鑽(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34 111年10月6日15時10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遊戲內優惠禮包(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35 111年10月6日15時59分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30紅鑽(滿貫大亨-麻將、捕魚、老虎機、柏青斯洛、骰寶、賽馬、21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