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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92號

違反公司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蔡守訓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仁豪
選任辯護人
江昊緯律師
被告
張中維
被告
彭新中
被告
林德倫
被告
呂羅月鳳
被告
王紹宇
被告
廖家緯(原名為廖勇俊)
被告
王韋翔
被告
蔡秉承
被告
蘇純賢
被告
朱庭賢
被告
洪鳳荔
被告
黃明貴
被告
王麗君
被告
卓采儒
被告
李佳蕙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志南律師
被告
陳燕萍
被告
江淑鈴
被告
魏麗珍
被告
邱俊雄
被告
厲竹英
被告
洪花玲
被告
蕭錫燦
被告
林燕妮
被告
陳金木
被告
許添富
被告
謝大誠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許峻銘律師
被告
陳榮福

邱秋娥

黃瑞雅

鍾華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885號、112年度偵字第2338號),因被告等均自白犯罪(112年訴字第178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李仁豪、張中維、彭新中、林德倫、呂羅月鳳、王紹宇、廖家緯、王韋翔、蔡秉承、蘇純賢、朱庭賢、洪鳳荔、黃明貴、王麗君、卓采儒、李佳蕙、陳燕萍、江淑鈴、魏麗珍、邱俊雄、厲竹英、洪花玲、蕭錫燦、林燕妮、陳金木、許添富、謝大誠、陳榮福、邱秋娥、黃瑞雅、鍾華峯所犯之罪名、量刑、沒收及應執行之刑,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蘇純賢緩刑貳年。

事實

一、李仁豪係旭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峰琳(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芒果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平生(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金展宅修有限公司(後更名為迦得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莊崎玉(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忠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忠泰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及忠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欣霓(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昊城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王玟玲(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竹軒電子有限公司負責人、張中維係迪奧瑪斯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何依霖(另由檢察官偵查中)係巴薩瓦力電視製作有限公司負責人、彭新中係升九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曾瀅儒(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昕耘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德倫係捷贏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白尹豪(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豪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桂玄(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莊源有限公司負責人、倪士軒(另由檢察官偵查中)係樂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呂羅月鳳係兩岸合作發展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威宇(原名陳森紘,已歿,已由本院另案審結)係丞鴻生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周明儀(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八達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王紹宇係海龍珊瑚珠寶有限公司負責人、廖家緯(原名廖勇俊)係寬合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韋翔係宸美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濬紳(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沛杰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環麟(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安妞有限公司負責人、孫義晴(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登樂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其委託登樂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蔡秉承辦理該公司設立登記業務、鍾燿年(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焌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蘇純賢係菳璟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楊詠裕(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天又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柏愷(另由檢察官偵查中)係裕東工程有限公司(後更名為裕東數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馬順梅(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順美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志宏(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雲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及雲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旺昇(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曜陞物流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進益(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昕航企業有限公司前負責人、朱庭賢係光世代電子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王聖閎(原名王聖晴,另由檢察官偵查中)係盛惟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周德軒(已歿)係昆鼎運輸有限公司 (後更名為郡航通運有限公司)負責人、朱威穎(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富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負責人,其等均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二、洪月芳(另行審結)係洪月芳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及亞青工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亦係提供短期融資金主;洪鳳荔係威欣工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明貴係黃明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王麗君係王麗君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卓采儒係卓采儒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負責人、李佳蕙係京賀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宛秦係蔡宛秦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負責人、陳燕萍係旭馬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江淑鈴係江淑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魏麗珍係魏麗珍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朱美英(已歿)係久信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實際負責人、彭建昌(另行審結)係彭建昌事務所負責人、邱俊雄係嘉聯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員工、厲竹英係厲竹英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洪花玲係洪花玲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負責人、蕭錫燦係輔仁稅務記帳士事務所經理、林燕妮係林燕妮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陳金木係陳金木事務所負責人、許添富係行鑫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謝大誠原係和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員工、曾雲章(另行審結)係曾燕萍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曾燕萍(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父親、陳榮福係大德稅務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邱秋娥係邱秋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黃瑞雅係永捷會計稅務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鍾華峯係華碩會計事務所負責人、王鼎立(涉嫌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前之違反公司法等罪嫌之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其餘部分已另行審結)係叡鼎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其等分別為記帳業者或會計師,受張峰琳等人經營之公司(詳如附表一所示)委託仲介短期融資,用於辦理公司設立或現金增資變更登記業務或負責出具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

三、前開身為公司負責人之張峰琳等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且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等為使所經營之公司能順利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卻又苦於資金不足,明知公司帳戶內並無股東所繳納之股款,或逕與洪月芳聯絡借貸資金,或透過前開記帳業者與洪月芳接洽有關資金借貸,或分別與記帳業者及洪月芳,或分別與洪月芳,共同基於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共犯結構均詳如附表一所示),由洪月芳將其等所需之出資匯入該公司之帳戶內,充做股東繳納之股款。而亦有前開犯意聯絡之王鼎立,就附表一編號6至9、12至13所示之公司,明知洪月芳交其辦理資本額查核之前開公司,其股款並非股東實際繳納,而係經由洪月芳短期週轉而來,竟仍為不實之查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程序。嗣簽證會計師審核後,洪月芳即將前開短期週轉之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隨即持以向主管機關完成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詳細之事實,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其中李仁豪部分為附表一編號4;張中維部分為附表一編號7;彭新中部分為附表一編號9;林德倫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1;呂羅月鳳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5;王紹宇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8;廖家緯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9;王韋翔部分為附表一編號20;蔡秉承部分為附表一編號23;蘇純賢部分為附表一編號25;朱庭賢部分為附表一編號34;洪鳳荔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黃明貴部分為附表一編號2、13;王麗君部分為附表一編號3;卓采儒部分為附表一編號5、23;李佳蕙部分為附表一編號6、28;陳燕萍部分為附表一編號8、24;江淑鈴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0;魏麗珍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1;邱俊雄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2;厲竹英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4;洪花玲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5;蕭錫燦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6、25;林燕妮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7;陳金木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8;許添富部分為附表一編號20;謝大誠部分為附表一編號21、22;陳榮福部分為附表一編號26;邱秋娥部分為附表一編號27;黃瑞雅部分為附表一編號29、30、31;鍾華峯部分為附表一編號32、33、35、36、37)。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開事實,業據被告李仁豪、王紹宇、廖家緯、蔡秉承、蘇純賢、朱庭賢、洪鳳荔、黃明貴、王麗君、李佳蕙、陳燕萍、江淑鈴、魏麗珍、厲竹英、洪花玲、林燕妮、許添富、謝大誠、邱秋娥、黃瑞雅、鍾華峯等人,或以陳述意見狀、或另以書狀為認罪不諱;而被告張中維、彭新中、邱俊雄、林德倫、呂羅月鳳、王韋翔、卓采儒、蕭錫燦、陳金木、陳榮福等人(以下除非專指被告個人外,如係針對所有被告,均統稱李仁豪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李仁豪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

㈠被告李仁豪等人於行為後,公司法第9條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1月1日生效施行,惟該條文僅修正第3、4項,第1、2項規定並未修正;又刑法第214 條、第215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業務登載不實等罪,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然該等條文僅係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均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㈡核被告李仁豪等人所為,分別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罪數部分,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㈢被告李仁豪等人與前開各該編號「共犯結構」欄所示之共犯,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為共同正犯。被告蔡秉承、洪鳳荔、黃明貴、王麗君、卓采儒、李佳蕙、陳燕萍、江淑鈴、魏麗珍、邱俊雄、厲竹英、洪花玲、蕭錫燦、林燕妮、陳金木、許添富、謝大誠、陳榮福、邱秋娥、黃瑞雅、鍾華峯等人,就其等所犯之事實部分,雖非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公司之負責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或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然該等被告與前開各編號所示公司負責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其就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犯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李仁豪等人就前開所犯之3罪名,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所犯上開3罪之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處斷。

㈤刑法第31條第1項雖有規定就非前開公司負責人之被告洪鳳荔、黃明貴、王麗君、卓采儒、李佳蕙、陳燕萍、江淑鈴、魏麗珍、邱俊雄、厲竹英、洪花玲、蕭錫燦、林燕妮、陳金木、許添富、謝大誠、陳榮福、邱秋娥、黃瑞雅、鍾華峯等人得減輕其刑,然參以該等被告均為記帳業者,經營項目為代辦公司登記等業務,對於公司資本維持、資本不變原則重要性,知之甚詳,卻在前開各該編號所示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時,未盡其專業之本分,改以臨時借貸充任,影響社會交易安全,本院自無法援引前開規定,為該等被告減輕其刑。至於被告蔡秉承部分,因其非從事記帳業,只是代為介紹記帳業者即被告卓采儒,其惡性已較公司負責人及從事記帳業之被告卓采儒為輕,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㈥被告鍾華峯前於96年間,因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98年3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故意再犯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犯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之上開累犯前科犯罪,與本案所犯之罪均屬同一類型之犯罪,可見被告並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而心生警惕,卻仍再犯本案犯罪,可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亦甚為薄弱。則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並不致於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對其人身自由亦不生過苛之侵害,無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本刑。

㈦被告黃明貴(附表一編號2、13)、卓采儒(附表一編號 5、23)、李佳蕙(附表一編號6、28)、陳燕萍(附表一編號8、24)、蕭錫燦(附表一編號16、25)、謝大誠(附表一編號21、22)、黃瑞雅(附表一編號29、30、31)、鍾華峰(附表一編號32、33、35、36、37)所犯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㈧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公司法規定公司申辦設立、增資登記時,需經股東繳足股款並經驗資認可之意旨,其理由乃透過主管機關之監督以保障社會大眾利益及交易安全,若公司設立或增資所需之股款資本非由股東繳交,卻係出於貸借所得,則該公司自身無異無任何資產可言,嚴重危害交易安全。而本案被告李仁豪等人,或為公司負責人,或代為介紹記帳業,或本身係從事記帳業,明知前開公司辦理設立或增資登記時,公司帳戶內未實際向股東收足應收之股款,卻以虛偽存入股款之手法,逕以不實文件表明已收足,未收足之股款金額,對於主管機關工商管理之正確與否及社會大眾對公司登記之信賴,影響非輕,並審酌被告李仁豪等人犯罪後坦承認錯之犯罪態度,暨其等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併參酌該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所生損害、前開公司虛繳股款之額度,暨其等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審酌被告黃明貴(附表一編號2、13)、卓采儒(附表一編號 5、23)、李佳蕙(附表一編號6、28)、陳燕萍(附表一編號8、24)、蕭錫燦(附表一編號16、25)、謝大誠(附表一編號21、22)、黃瑞雅(附表一編號29、30、31)、鍾華峯(附表一編號32、33、35、36、37)所犯之各罪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手法、犯罪時間之間隔及被告王鼎立所犯各罪反映之人格特質之差異,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暨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㈨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蘇純賢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被告蘇純賢因一時失慮誤蹈法網,現已因罹患疾病住進康復之家,業據其前妻供承甚詳,並有被告蘇純賢之身心障礙證明在卷可稽(見本院審訴卷第431頁),足見經此次偵、審程序之教訓,被告蘇純賢已無再犯之虞,宜予其有機會得以改過遷善,而無對其施以自由刑之必要,職故,本案當可先賦予被告蘇純賢適當之社會處遇,以期能有效回歸社會,故對被告蘇純賢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三、沒收說明:

㈠刑法於104年12月30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此次之修正內容,即將沒收重新定性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且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縱於被告行為後,上開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始修正施行,亦應逕自適用裁判時法律,而無刑罰所應適用之「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查被告李仁豪等人之行為時間,除被告鍾華峯所犯附表一編號32,其行為時間係在前開刑法修正施行後,其餘均在修正施行之前,因此,揆諸前開所述,本案沒收之宣告,均須適用前開修正施行後之相關規定。

㈡參以被告黃明貴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供稱::黃明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有受民眾委託代辦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及增資之變更登記,代辦費用是新臺幣(下同)8000元等語(見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64頁背面),則被告黃明貴代辦附表一編號2、13各編號所示公司,其向申請代辦者所收取之費用8000元即為其犯罪所得。因此,被告黃明貴因代辦前開公司所獲取之犯罪所得各為8000元,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王麗君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供稱:設 立公司或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的費用都是8000元等語(見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82頁背面),則被告王麗君代辦附表一編號3所示公司,其向申請代辦者所收取之費用8000元即為其犯罪所得。因此,被告王麗君因代辦前開公司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為8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卓采儒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供稱:卓采儒事務所有受民眾委託代辦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代辦費用論件計酬,依每件所準備的資料不同而有不同的收費標準,現在每件為2000至5000元不等,至於委託辦理增資之變更登記的話也是一樣(見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98頁背面),則被告卓采儒代辦附表一編號5、23所示公司,其向申請代辦者所收取之費用即為其犯罪所得,而本案卷證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卓采儒代辦前開公司所收取之實際費用為何,本於罪疑唯輕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輕以收取費用為2000元計算。因此,被告卓采儒因代辦前開公司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為2000元(共2筆),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被告陳燕萍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詢問時供稱:代 辦費用每件約4000元等語(見芒果科技案卷三第645頁背面),則被告陳燕萍代辦附表一編號8、24各編號所示公司,其向申請代辦者所收取之費用4000元即為其犯罪所得。因此,被告陳燕萍因代辦前開公司所獲取之犯罪所得各為4000元,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㈥被告江淑鈴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詢問時供稱:江淑鈐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6000元手續費等語(見芒果科技案卷三第666頁背面),則被告江淑鈴代辦附表一編號10所示公司,其向申請代辦者所收取之費用6000元即為其犯罪所得。因此,被告江淑鈴因代辦前開公司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為6000元,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㈦被告魏麗珍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供稱:代辦 費用約5000至8000元等語(見芒果科技案卷三第677頁背面),則被告魏麗珍代辦附表一編號11所示公司,其向申請代辦者所收取之費用即為其犯罪所得,而本案卷證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魏麗珍代辦前開公司所收取之實際費用為何,本於罪疑唯輕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輕以收取費用為5000元計算。因此,被告魏麗珍因代辦前開公司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為5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㈧被告邱俊雄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詢問時供稱:代辦費及規定每件約10000元以等語(見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01頁背面),則被告邱俊雄代辦附表一編號12所示公司,其向申請代辦者所收取之費用即為其犯罪所得,而本案卷證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邱俊雄代辦前開公司所收取之實際費用為何,本於罪疑唯輕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輕以收取費用為10000元計算。因此,被告邱俊雄因代辦前開公司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為10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㈨被告厲竹英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供稱:公司設立之代辦費用約10000元左右等語(見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11頁背面),則被告厲竹英代辦附表一編號14所示公司,其向申請代辦者所收取之費用即為其犯罪所得,而本案卷證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厲竹英代辦前開公司所收取之實際費用為何,本於罪疑唯輕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輕以收取費用為10000元計算。因此,被告厲竹英因代辦前開公司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為10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㈩被告林燕妮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供稱:代辦費約10000元至20000元等語(見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21頁),則被告林燕妮代辦附表一編號17所示公司,其向申請代辦者所收取之費用即為其犯罪所得,而本案卷證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林燕妮代辦前開公司所收取之實際費用為何,本於罪疑唯輕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輕以收取費用為10000元計算。因此,被告林燕妮因代辦前開公司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為10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許添富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供稱:代辦公司登記其代辦費是7000元等語(見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30頁背面至731頁),則被告許添富代辦附表一編號20所示公司,其向申請代辦者所收取之費用7000元即為其犯罪所得。因此,被告許添富因代辦前開公司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為7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謝大誠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供稱:設立登記代辦費用(含規費)約12000元 ,增資變更登記代辦費用(含規費)約10000元至20000元之間等語(見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38頁背面),則被告謝大誠代辦附表一編號22所示公司設立登記,其向申請代辦者所收取之費用12000元即為其犯罪所得;至於被告謝大誠代辦附表一編號22所示公司增資登記,其向申請代辦者所收取之費用即為其犯罪所得,而本案卷證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謝大誠代辦前開公司增資登記所收取之實際費用為何,本於罪疑唯輕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輕以收取費用為10000元計算。因此,被告謝大誠因代辦前開公司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為12000元、10000元,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邱秋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供稱:代辦費包含規費與手續費,規費依政府規定收取代繳,手續費每件5000至6000元等語(見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81頁背面),則被告邱秋娥代辦附表一編號27所示公司,其向申請代辦者所收取之費用即為其犯罪所得,而本案卷證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邱秋娥代辦前開公司所收取之實際費用為何,本於罪疑唯輕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輕以收取費用為5000元計算。因此,被告邱秋娥因代辦前開公司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為5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黃瑞雅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供稱:代辦費約4000元至8000元等語(見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01頁背面),則被告黃瑞雅代辦附表一編號29、30、31所示公司,其向申請代辦者所收取之費用即為其犯罪所得,而本案卷證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黃瑞雅代辦前開公司所收取之實際費用為何,本於罪疑唯輕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輕以收取費用為4000元計算。因此,被告黃瑞雅因代辦前開公司所獲取之犯罪所得各為4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鍾華峯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供稱:華碩會計事務所有受民眾委託代辦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及增資變更登記,代辦設立登記費用股份有限公司為10000元至 12000元,有限公司是8000元至10000元,變更登記費用會少2000元左右等語(見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39頁背面),則被告鍾華峯代辦附表一編號32、33、35、36、37所示公司,經查均為有限公司,其向申請代辦者所收取之費用即為其犯罪所得,而本案卷證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鍾華峯代辦前開公司所收取之實際費用為何,本於罪疑唯輕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輕以收取費用為8000元計算。因此,被告鍾華峯因代辦前開公司所獲取之犯罪所得各為8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依據本案之相關卷證資料,並無具體證據證明被告洪鳳荔、李佳蕙、洪花玲、蕭錫燦、陳金木、陳榮福等人,在代辦如附一編號1(被告洪鳳荔)、編號6、28(被告李佳蕙)、編號15(被告洪花玲)、編號16、25(被告蕭錫燦)、編號18(被告陳金木)、編號26(被告陳榮福)所示公司時,其等向委託代辦者實際收取之費用為何,然參以被告卓采儒所述,其最低收費用為2000元等語,被告陳燕萍之收取費用為4000元等語,因此,前開被告所收取之費用,自可以此為基礎平均計算,而從輕以費用為3000元計算(2000+4000=6000;6000÷2=3000)。因此,被告洪鳳荔、李佳蕙、洪花玲、蕭錫燦、陳金木、陳榮福等人因代辦前開公司所獲取之犯罪所得各為3000元,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伯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聰良、張尹敏、張嘉婷、王芷翎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守訓

書記官 吳小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
,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
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
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
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公司名稱 負責人 登記時間 借款金額 事實 共犯結構 證據出處 1 芒果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芒果公司) 張峰琳 102/10/30 (增資登記) 500萬元 張峰琳(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芒果公司負責人,洪鳳荔係威欣工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緣張峰琳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但因資金不足,洪鳳荔即表示可以幫忙處理,包括由洪鳳荔協助資金問題。洪鳳荔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增資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2年10月14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200萬元,其中500萬元匯款存入芒果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張峰琳(股款5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芒果公司已增資取得股款5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已增資完成之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芒果公司辦理增資變更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芒果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同年月15日會計師驗資後,於同年月16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500萬元,匯款存入蔡蕙如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已返還洪月芳)。 張峰琳、洪鳳荔、洪月芳 1、110年12月30日張峰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3至25頁) 2、111年8月25日張峰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9至121頁,第103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洪鳳荔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55至557頁背面) 8、111年9月8日洪鳳荔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655至661頁,第659頁起) 9、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10、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11、芒果科技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6至32頁背面) 2 金展宅修有限公司  (後更名為迦得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金展宅修公司) 王平生 100/10/11 (設立登記) 300萬元 王平生(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金展宅修公司負責人。緣王平生欲辦理金展宅俢公司之設立登記,即委託記帳業者黃明貴辦理。黃明貴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0年10月5日自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500萬元,其中300萬元轉帳存入王平生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提領轉帳存入金展宅修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王平生(股款3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金展宅修公司已取得股款3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金展宅修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金展宅修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同年月6日會計師驗資後,於同年月7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300萬元存入前開王平生帳戶後,再提領返還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平生、黃明貴、洪月芳 1、110年12月24日王平生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33至35頁) 2、111年8月25日王平生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9至121頁,第105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2日黃明貴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64至567頁背面) 8、111年9月8日黃明貴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655至661頁,第657頁起) 9、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10、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11、金展宅修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36至43頁) 3 忠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後更名為忠泰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忠泰物業公司) 莊崎玉 102/08/05 (設立登記) 1000萬元 莊崎玉(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忠泰物業公司負責人。緣莊崎玉欲辦理忠泰物業公司之設立登記,即委託記帳業者王麗君辦理。王麗君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2年7月29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000萬元,轉帳存入莊崎玉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提領轉帳存入忠泰物業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莊崎玉(股款400萬元)及謝易縉(股款6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忠泰物業公司已取得股款10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忠泰物業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忠泰物業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同年月30日會計師驗資後,於同年月31日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0萬3000元存入前開莊崎玉帳戶後,再提領1000萬元返還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莊崎玉、王麗君、洪月芳 1、111年1月12日莊崎玉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44至48頁) 2、111年8月25日莊崎玉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9至121頁,第107頁起) 3、111年12月9日莊崎玉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4、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5、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6、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7、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8、111年4月21日王麗君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82至584頁背面) 9、111年9月8日王麗君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655至661頁,第659頁起) 10、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11、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12、忠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49至61頁) 4 旭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威公司) 李仁豪 100/08/02 (增資登記) 800萬元 李仁豪係旭威公司負責人。緣李仁豪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即全權委託洪月芳辦理增資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0年6月15日自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洪月芳設於華泰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取款500萬元及300萬元,匯款存入旭威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李仁豪(股款416萬元)、賴聖欣(股款237萬元)及衛志浩(股款147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旭威公司已取得股款8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旭威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旭威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100年6月15日會計師驗資後,於同年月17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800萬元返還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仁豪、洪月芳 1、110年12月30日李仁豪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79至81頁) 2、111年9月1日李仁豪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553至563頁,第555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8、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9、旭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82至91頁) 5 昊城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昊城公司) 陳欣霓 102/04/11 (增資登記) 2200萬元 陳欣霓(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昊城公司負責人。緣陳欣霓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卓采儒辦理。卓采儒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增資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2年4月8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3000萬元,其中1500萬元匯款存入陳欣霓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從洪月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500萬元及開立合作金庫銀行支票金額200萬元(票號AU0000000)存入前揭陳欣霓帳戶,再全數提領存入昊城公司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陳欣霓(股款22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旭威公司已取得股款8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昊城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昊城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102年4月9日會計師驗資後,於同年月10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2200萬元存入前開陳欣霓帳戶,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500萬元)、洪月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500萬元)及洪月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萬元)。 陳欣霓、卓采儒、洪月芳 1、111年8月26日陳欣霓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431至443頁,第437頁同) 2、111年9月22日陳欣霓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9至33頁)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8、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9、111年4月21日卓采儒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98至602頁背面) 10、111年9月8日卓采儒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671至679頁) 11、昊城建設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603至621頁背面;111偵13885資料卷第9至48頁同) 6 竹軒電子有限公司(下稱竹軒公司) 王玟玲 103/03/10 (增資登記) 200萬元 王玟玲(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竹軒公司負責人。緣王玟玲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即京賀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李佳蕙辦理。李佳蕙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增資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3年3月3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200萬元,其中200萬元匯款存入竹軒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王玟玲(股款2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竹軒公司已取得股款2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亦有犯罪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審核,王鼎立明知前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係向洪月芳借貸匯入,仍為不實之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竹軒公司股本充實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103年3月4日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5日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2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玟玲、李佳蕙、洪月芳、王鼎立 1、110年12月29日王玟玲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04至106頁背面) 2、111年8月25日王玟玲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9至121頁,第111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9月15日李佳蕙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25至933頁,第931頁起) 8、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9、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10、竹軒電子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07至113頁背面) 7 迪奧瑪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迪奧瑪斯公司) 張中維 104/08/17 (增資登記) 200萬元 張中維係迪奧瑪斯公司負責人。緣張中維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但因資金不足,尋求記帳業者蔡宛秦幫忙處理。蔡宛秦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增資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4年8月3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00萬元,匯款存入迪奧瑪斯公司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張中維(股款2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迪奧瑪斯公司已取得股款2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亦有犯罪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審核,王鼎立明知前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係向洪月芳借貸匯入,仍為不實之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迪奧瑪斯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4年8月3日王鼎立為不實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5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2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中維、蔡宛秦、洪月芳、王鼎立 1、111年1月20日張中維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14至116頁) 2、111年9月1日張中維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553至563頁,第555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2日蔡宛秦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622至627頁) 8、111年9月8日蔡宛秦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671至679頁,第675頁起) 9、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10、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11、迪奧瑪斯國際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17至122頁背面;卷三第628至644頁背面同) 8 巴薩瓦力電視製作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巴薩瓦力公司) 何依霖 103/12/03 (設立登記) 200萬元 何依霖(另由檢察官偵查中)係巴薩瓦力公司負責人,陳燕萍為旭馬會計事務所負責人。緣何依霖欲辦理前開公司之設立登記,因資金不夠,即委由陳燕萍介紹洪月芳辦理;先由洪月芳於103年11月12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300萬元,其中200萬元匯款存入巴薩瓦力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何依霖(股款2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巴薩瓦力公司已取得股款2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亦有犯罪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審核,王鼎立明知前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係向洪月芳借貸匯入,仍為不實之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巴薩瓦力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巴薩瓦力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3年11月13日王鼎立為不實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14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2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何依霖、陳燕萍、洪月芳、王鼎立 1、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2、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3、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4、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5、111年4月21日陳燕萍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645至648頁背面) 6、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7、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8、巴薩瓦力電視製作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三第649至665頁;111偵13885資料卷第243至267頁同) 9 升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升九公司) 彭新中 104/08/13 (設立登記) 100萬元 彭新中係升九公司負責人。緣彭新中欲辦理升九公司之設立登記,因資金不足,即向洪月芳借款,並委由洪月芳代辦;先由洪月芳於104年8月12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蔡蕙如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取款1400萬元及300萬元,將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升九公司籌備處彭新中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彭新中(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升九公司已取得股款10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亦有犯罪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審核,王鼎立明知前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係向洪月芳借貸匯入,仍為不實之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升九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升九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4年8月12日王鼎立為不實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14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彭新中、洪月芳、王鼎立 1、111年10月4日彭新中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183至187頁)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7、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8、升九實業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111偵13885資料卷第269至294頁) 10 昕耘有限公司(下稱昕耘公司) 曾瀅儒 100/10/19 (增資登記) 100萬元 曾瀅儒(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昕耘公司負責人。緣曾瀅儒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江淑鈴辦理。江淑鈴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增資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0年10月5日自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5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昕耘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曾瀅儒(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昕耘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昕耘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昕耘公司股本充實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管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100年10月6日會計師驗資後,於同年月7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瀅儒、江淑鈴、洪月芳 1、111年1月4日曾瀅儒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48至150頁背面) 2、111年8月25日曾瀅儒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9至121頁,第115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15日江淑鈴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666至669頁) 8、111年9月8日江淑鈴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678至695頁) 9、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10、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11、昕耘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51至157頁背面;卷三第670至676頁背面同) 11 捷贏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捷贏公司) 林德倫 100/08/26 (設立登記) 100萬元 林德倫係捷贏公司負責人。緣林德倫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魏麗珍辦理,魏麗珍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 於100年8月22日自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捷贏公司籌備處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林德倫(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昕耘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昕耘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昕耘公司股本充實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0年8月23日會計師驗資後,於同年月24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德倫、魏麗珍、洪月芳 1、111年1月4日林德倫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58至160頁) 2、111年9月1日林德倫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553至563頁,第559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2日魏麗珍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677至679頁背面) 8、111年9月8日魏麗珍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678至695頁,第689頁起) 9、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10、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11、捷贏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61至167頁背面;卷三第680至684頁背面同) 12 豪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豪好公司) 白尹豪 105/01/28 (增資登記) 500萬元 白尹豪(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豪好公司負責人。緣白尹豪欲辦理前開公司之增資,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即嘉聯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員工邱俊雄辦理,邱俊雄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借貸之增資股款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5年1月20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600萬元,其中500萬元匯款存入豪好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白尹豪(股款5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豪好公司已取得股款5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亦有犯罪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審核,王鼎立明知前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係向洪月芳借貸匯入,仍為不實之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豪好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5年1月20日王鼎立為不實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2日自前開公司帳戶取款5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白尹豪、邱俊雄、洪月芳、王鼎立 1、111年8月25日白尹豪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203至219頁,第207頁起)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4月21日邱俊雄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01至703頁背面) 7、111年9月8日邱俊雄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713至715頁) 8、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9、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10、豪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04至710頁;111偵13885資料卷第295至315頁同) 13 莊源有限公司 (下稱莊源公司) 林桂玄 104/11/27 (設立登記) 500萬元 林桂玄(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莊源公司負責人。緣林桂玄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黃明貴辦理,黃明貴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11月25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300萬元,其中500萬元匯款存入莊源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林桂玄(股款5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莊源公司已取得股款5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亦有犯罪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叡鼎會計師事務所王鼎立會計師審核,王鼎立明知前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係向洪月芳借貸匯入,仍為不實之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莊源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莊源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4年11月25日王鼎立為不實之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7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5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桂玄、黃明貴、洪月芳、王鼎立 1、111年1月4日林桂玄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10至212頁背面) 2、111年8月25日林桂玄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203至219頁,第209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2日黃明貴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64至567頁背面) 8、111年9月8日黃明貴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655至661頁,第657頁起) 9、111年4月21日王鼎立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4至916頁背面) 10、111年10月13日王鼎立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5頁起) 11、莊源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13至219頁) 14 樂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樂汎公司) 倪士軒 103/10/13 (設立登記) 100萬元 倪士軒(另由檢察官偵查中)係樂汎公司負責人。緣倪士軒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厲竹英辦理,厲竹英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3年10月7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樂汎公司籌備處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倪士軒(股款50萬元)及王文雄(股款5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樂汎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樂汎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樂汎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3年10月8日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旋於同年月9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倪士軒、厲竹英、洪月芳  1、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2、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3、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4、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5、111年4月21日厲竹英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11至713頁背面) 6、111年9月8日厲竹英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705至711頁,第707頁起) 7、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8、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9、樂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14至719頁背面;111偵13885資料卷第317至342頁同) 15 兩岸合作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兩岸合作公司) 呂羅月鳳 103/11/17 (設立登記) 100萬元 呂羅月鳳係兩岸合作公司負責人。緣呂羅月鳳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洪花玲辦理,洪花玲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3年11月12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3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兩岸合作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呂羅月鳳(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樂汎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兩岸合作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兩岸合作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3年11月13日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旋於同年月14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呂羅月鳳、洪花玲、洪月芳 1、111年9月1日呂羅月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553至563頁,第559頁起)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9月22日洪花玲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11至17頁,第13頁起) 7、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8、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9、兩岸合作發展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111偵13885資料卷第343至367頁) 16 丞鴻生技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丞鴻公司) 陳威宇 (原名為陳森紘)  104/03/05 (設立登記) 100萬元 陳威宇(已歿,另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係丞鴻公司負責人。緣陳威宇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蕭錫燦辦理,蕭錫燦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3月2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丞鴻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陳威宇(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樂汎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樂汎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樂汎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4年3月3日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4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威宇、蕭錫燦、洪月芳 1、112年3月23日陳威宇偵訊筆錄(112偵緝726卷第41至45頁)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9月15日蕭錫燦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25至933頁,第927頁起) 7、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8、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9、丞鴻生技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111偵13885資料卷第369至397頁) 17 八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八達公司) 周明儀 104/07/20 (設立登記) 300萬元 周明儀(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八達公司負責人。緣周明儀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林燕妮辦理,林燕妮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7月17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300萬元,匯款存入八達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周明儀(股款3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凡特公司已取得股款3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八達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八達公司股本充實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4年7月17日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0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3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明儀、林燕妮、洪月芳  1、111年1月4日周明儀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44至246頁) 2、111年8月25日周明儀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203至219頁,第213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2日林燕妮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20至723頁) 8、111年9月15日林燕妮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797至807頁,799頁起) 9、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10、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11、八達國際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47至252頁背面;卷三第724至729頁背面同) 18 海龍珊瑚珠寶有限公司(下稱海龍公司) 王紹宇 103/05/07 (設立登記) 100萬元 王紹宇係海龍公司負責人。緣王紹宇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陳金木辦理,陳金木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3年5月5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海龍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王紹宇(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海龍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海龍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海龍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3年5月6日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7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蔡蕙如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紹宇、陳金木、洪月芳 1、111年1月4日王紹宇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53至255頁) 2、111年9月2日王紹宇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585至597頁,第589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9月23日陳金木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153至155頁) 8、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9、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10、海龍珊瑚珠寶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56至262頁) 19 寬合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寬合公司) 廖家緯 (原名為廖勇俊) 103/06/06 (設立登記) 300萬元 廖家緯係寬合公司負責人。緣廖家緯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亦有犯意聯絡之永昇會計師事務所不詳成年人辦理,該事務所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3年5月27日自呂紹謙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3500萬元,其中300萬元存入寬合公司籌備處設於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廖家緯(股款3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寬合公司已取得股款3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寬合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寬合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3年5月28日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於同年月29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3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家緯、洪月芳、永昇會計師事務所不詳成年人 1、111年1月11日廖家緯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63至265頁) 2、111年9月2日廖家緯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585至597頁,第585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8、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9、寬合國際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66至272頁背面) 20 宸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宸美公司) 王韋翔 104/02/02 (設立登記) 500萬元 王韋翔係宸美公司負責人。緣王韋翔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許添富介紹,而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1月26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500萬元,匯款存入宸美公司籌備處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王韋翔(股款5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寬合公司已取得股款5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宸美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宸美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4年1月27日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9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3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韋翔、許添富、洪月芳 1、111年1月4日王韋翔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95至297頁) 2、111年9月2日王韋翔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585至597頁,第593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許添富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30至732頁) 8、111年9月15日許添富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797至807頁,第801頁起) 9、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10、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11、宸美企業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298至304頁背面;卷三第733至737頁背面同) 21 沛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沛杰公司) 陳濬紳 105/02/25 (增資登記) 600萬元 陳濬紳(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沛杰公司負責人。緣陳濬紳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但因資金不足,尋求記帳業者謝大誠幫忙處理。謝大誠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增資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5年2月15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200萬元,匯款存入沛杰公司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陳濬紳(股款437萬1,000元)、張明綸(股款60萬元)、何英圻(股款100萬2,000元)、陳蓁蓁(1萬6,990元)及王滄賢(股款1萬10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沛杰公司已取得股款6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沛杰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5年2月16日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2月17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6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濬紳、謝大誠、洪月芳 1、111年8月25日陳濬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203至219頁,第217頁起) 2、111年12月29日陳濬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20至322頁)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謝大誠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38至742頁) 8、111年9月15日謝大誠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797至807頁,第803頁起) 9、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10、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11、沛杰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23至329頁;卷三第743至761頁同) 22 安妞有限公司 (下稱安妞公司) 張環麟 104/10/27 (設立登記) 100萬元 張環麟(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安妞公司負責人。緣張環麟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謝大誠辦理,謝大誠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10月12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5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安妞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張環麟(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安妞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安妞有限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安妞有限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4年10月13日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10月14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環麟、謝大誠、洪月芳 1、111年1月4日張環麟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30至332頁) 2、111年8月25日張環麟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265至277頁,第267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謝大誠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38至742頁) 8、111年9月15日謝大誠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797至807頁,第803頁起) 9、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10、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11、安妞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33至340頁;卷三第762至769頁同) 23 登樂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登樂公司) 孫義晴 104/12/03(設立登記) 2000萬元 孫義晴(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登樂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緣孫義晴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由知悉前情之蔡秉承委由記帳業者卓采儒辦理,卓采儒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11月30日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500萬元,其中2,000萬元匯款存入孫義晴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提領存入登樂公司籌備處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孫義晴(股款1920萬元)、丁郁軒(股款20萬元)、潘志彥(股款20萬元)、林裕傑(股款20萬元)及柳俊伊(股款2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登樂公司已取得股款20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登樂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登樂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同年12月1日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12月2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2000萬元匯款存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孫義晴、蔡秉承、卓采儒、洪月芳 1、111年1月11日孫義晴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41至343頁) 2、111年8月25日孫義晴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265至277頁,第269頁起) 3、111年9月23日蔡秉承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43至57頁,第47頁起) 4、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5、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6、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7、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8、111年4月21日卓采儒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98至602頁背面) 9、111年9月8日卓采儒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671至679頁) 10、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11、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12、登樂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44至356頁背面;111偵13885卷二第83頁同) 24 焌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焌鼎公司) 鍾燿年 102/07/29 (設立登記) 600萬元 鍾燿年(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焌鼎公司負責人。緣鍾燿年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陳燕萍辦理,陳燕萍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2年7月23日自陳榮和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3,500萬元,其中600萬元匯款至鍾燿年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後,再提領存入焌鼎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鍾燿年(股款240萬元)、李羿嫺(股款240萬元)及焌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款12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焌鼎公司已取得股款6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焌鼎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焌鼎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2年7月24日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7月25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600萬元存入前開鍾燿年帳戶後,再提領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鍾燿年、陳燕萍、洪月芳 1、111年10月4日鍾燿年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183至187頁)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4月21日陳燕萍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645至648頁背面) 7、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8、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9、焌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111偵13885資料卷第423至450頁) 25 菳璟興業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荃璟公司) 蘇純賢 103/02/20 (設立登記) 100萬元 蘇純賢係菳璟公司負責人。緣蘇純賢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蕭錫燦辦理,蕭錫燦遂透過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3年2月17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6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菳璟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蘇純賢(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菳璟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菳璟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菳璟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3年2月18日廷郁會計師事務所蕭郁臻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103年2月19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蔡宛臻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返還洪月芳。 蘇純賢、蕭錫燦、洪月芳 1、111年9月2日蘇純賢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585至597頁,第593頁起)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9月15日蕭錫燦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25至933頁,第927頁起) 7、菳璟興業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111偵13885資料卷第451至474頁) 8、111年4月22日蕭郁臻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917至921頁) 9、111年10月13日蕭郁臻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373至381頁,第377頁起) 26 天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又公司) 楊詠裕 103/05/28(增資登記) 1190萬元 楊詠裕(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天又公司負責人。緣楊詠裕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但因資金不足,尋求記帳業者陳榮福幫忙處理,陳榮福遂介紹洪月芳,由洪月芳借款予楊詠裕充作增資股款。先由洪月芳於103年5月7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300萬元,其中1200萬元匯款存入天又公司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楊詠裕(股款596萬元)、謝淑鈴(股款298萬元)及楊連益(股款296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天又公司已取得增資股款119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誠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朱建州會計師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天又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3年5月7日朱建州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9日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2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詠裕、陳榮福、洪月芳 1、111年1月11日楊詠裕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82至384頁) 2、111年8月26日楊詠裕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303至321頁,307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9月22日陳榮福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11至17頁,第13頁起) 8、天又企業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385至395頁背面) 27 裕東工程有限公司 (後更名為裕東數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裕東公司) 陳柏愷 105/02/18 (設立登記) 100萬元 陳柏愷(另由檢察官偵查中)係裕東公司負責人。緣陳柏愷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透過邱秋娥辦理,邱秋娥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5年2月15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2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裕東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陳柏愷(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裕東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曾燦煌會計師事務所曾燦煌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裕東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裕東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5年2月15日曾燦煌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17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愷、邱秋娥、洪月芳 1、111年1月11日陳柏愷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17至419頁)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4月21日邱秋娥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781至783頁背面頁) 7、111年9月15日邱秋娥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879至887頁,第883頁起) 8、裕東工程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20至426頁;卷三第784至789頁同) 28 順美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順美公司) 馬順梅 100/12/12(增資登記) 400萬元 馬順梅(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順美公司負責人。緣馬順梅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但因資金不足,尋求記帳業者李佳蕙幫忙處理。李佳蕙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增資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0年12月5日自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400萬元,匯款存入順美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馬順梅(股款25萬元)、陳智昌(股款125萬元)、黃秀菊(股款125萬元)及徐詩博(股款125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順美公司已取得股款4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林正裕會計師事務所林正裕會計師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順美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0年12月6日林正裕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7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400萬元,返還存入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馬順梅、李佳蕙、洪月芳 1、111年1月11日馬順梅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56至458頁) 2、111年8月26日馬順梅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303至321頁,第317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9月15日李佳蕙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25至933頁,第931頁起) 8、順美國際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59至467頁背面) 29 雲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鼎管維公司) 林志宏 102/10/24 (設立登記) 1000萬元 林志宏(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雲鼎公司負責人。緣林志宏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黃瑞雅辦理,黃瑞雅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2年9月17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000萬元,匯款存入雲鼎管維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林志宏(股款200萬元)、王美枝(股款200萬元)、吳一芬(股款200萬元)、陳士傑(股款200萬元)及陳金添(股款2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雲鼎管維公司已取得股款10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雲鼎管維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雲鼎管維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2年9月17日張翠芬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18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0萬元匯款存入林志宏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全數提領返還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志宏、黃瑞雅、洪月芳 1、111年8月26日林志宏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363至387頁,第367頁起)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4月21日黃瑞雅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01至806頁背面) 7、111年9月15日黃瑞雅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05至917頁,第911頁起) 8、雲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07至814頁背面;111偵13885資料卷第497至542頁同) 30 雲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鼎保全公司) 林志宏 102/10/24 (設立登記) 4000萬元 林志宏(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雲鼎保全公司負責人。緣林志宏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黃瑞雅辦理,黃瑞雅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2年9月9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3400萬元,另從合庫銀行開立票面金額600萬元(支票號碼AU0000000),匯款存入林志宏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全數提領存入雲鼎保全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林志宏(股款950萬元)、王美枝(股款950萬元)、吳一芬(股款950萬元)、陳士傑(股款200萬元)及陳金添(股款95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雲鼎保全公司已取得股款40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雲鼎保全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雲鼎保全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2年9月9日張翠芬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10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2000萬元存入林志宏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全數提領存入蔡佳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年月11日自前開公司帳戶提領2000萬元存入林志宏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全數提領存入蔡佳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志宏、黃瑞雅、洪月芳 1、111年8月26日林志宏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363至387頁,第367頁起)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4月21日黃瑞雅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01至806頁背面) 7、111年9月15日黃瑞雅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05至917頁,第911頁起) 8、雲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15至825頁背面;111偵13885資料卷第543至592頁同) 31 忠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忠泰保全公司) 莊崎玉 102/12/30(設立登記) 4000萬元 莊崎玉(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忠泰保全公司負責人。緣莊崎玉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黃瑞雅辦理,黃瑞雅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2年12月3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月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蔡蕙如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取款2000萬元、900萬元及1100萬元,存入莊崎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全數提領存入忠泰保全公司籌備處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莊崎玉(股款400萬元)、謝易縉(股款400萬元)、林龍民(股款1500萬元)、林柊瑋(股款200萬元)及蕭靜雯(股款15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忠泰保全公司已取得股款40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忠泰保全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忠泰保全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2年12月3日張翠芬會計師事務所張翠芬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4日再由前公司帳戶取款3000萬元存入前開莊崎玉帳戶,再全數提領,分別存入洪月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各1000萬元及2000萬元,另於同年月4日提款500萬元、同年月5日提款500萬元,存入前開莊崎玉帳戶後,再分別提領存入蔡佳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洪月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各500萬元。 莊崎玉、黃瑞雅、洪月芳 1、111年1月12日莊崎玉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44至48頁) 2、111年8月25日莊崎玉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9至121頁,第107頁起) 3、111年12月9日莊崎玉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4、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5、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6、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7、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8、111年4月21日黃瑞雅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01至806頁背面) 9、111年9月15日黃瑞雅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05至917頁,第911頁起) 10、忠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一第62至78頁;卷三第826至837頁同) 32 曜陞物流有限公司(下稱曜陞公司) 劉旺昇 106/04/24 (設立登記) 100萬元 劉旺昇(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曜陞公司負責人。緣劉旺昇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鍾華峯辦理,鍾華峯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6年4月19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7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曜陞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劉旺昇(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曜陞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德義會計師事務所陳憬德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曜陞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曜陞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6年4月19日陳憬德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1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旺昇、鍾華峯、洪月芳 1、111年1月11日劉旺昇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80至482頁) 2、111年8月26日劉旺昇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363至387頁,第373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鍾華峯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38至844頁背面) 8、111年9月15日鍾華峯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05至917頁,第907頁起) 9、曜陞物流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483至490頁背面;卷三第845至851頁背面同) 33 昕航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昕航公司) 陳進益 101/08/15 (增資登記) 2300萬元 陳進益(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昕航公司負責人。緣陳進益之前開公司欲辦理增資,但因資金不足,尋求記帳業者鍾華峯幫忙處理。鍾華峯遂與洪月芳聯絡,接洽有關借款充作增資股款之事。先由洪月芳於101年8月8日自蔡正容設於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正容合庫帳戶)、洪月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分別取款800萬元、400萬元及500萬元,另外從合庫銀行支票金額600萬元(支票號碼AU0000000),共計2300萬元存入陳進益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全數提領存入昕航公司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陳建彰(股款768萬元)、潘仁義(股款764萬元)及陳進益(股款768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昕航公司已取得股款23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德義會計師事務所陳憬德會計師審核,而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資產負債表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昕航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昕航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1年8月8日陳憬德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10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2300萬元存入前開陳進益帳戶後,再全數提領分別存入蔡佳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蔡正容合庫帳戶及洪月芳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1800萬元、100萬元及400萬元。 陳進益、鍾華峯、洪月芳 1、111年8月26日陳進益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431至443頁,第439頁起) 2、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3、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4、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5、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6、111年4月21日鍾華峯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38至844頁背面) 7、111年9月15日鍾華峯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05至917頁,第907頁起) 8、昕航企業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52至864頁;111偵13885資料卷第593至622頁同) 34 光世代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光世代公司) 朱庭賢 100/11/23 (設立登記) 100萬元 朱庭賢係光世代公司負責人。緣朱庭賢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朱美英(已歿)辦理,朱美英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0年11月18日自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朱庭賢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提領存入光世代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朱庭賢(股款1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光世代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惠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惠英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光世代電子有限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光世代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100年11月18日張惠英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2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前開朱庭賢帳戶後,全數提領返還存入洪月芳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朱庭賢、朱美英、洪月芳 1、110年12月29日朱庭賢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21至523頁) 2、111年9月2日朱庭賢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585至597頁,第591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光世代電子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24至531頁背面) 35 盛惟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盛惟公司) 王聖閎(原名為王聖晴) 104/01/28 (設立登記) 100萬元 王聖閎(另由檢察官偵查中)係盛惟公司負責人。緣王聖閎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鍾華峯辦理,鍾華峯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1月19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300萬元,其中100萬元匯款存入盛惟公司籌備處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王聖閎(股款50萬元)及高惟帆(股款50萬元)繳納之股款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盛惟工程有限公司已取得股款1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德義會計師事務所陳憬德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盛惟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盛惟公司股本充實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4年1月19日陳憬德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1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100萬元匯款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聖閎、鍾華峯、洪月芳 1、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2、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3、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4、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5、111年4月21日鍾華峯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38至844頁背面) 6、盛惟工程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65至870頁;111偵13885資料卷第647至674頁同) 36 昆鼎運輸有限公司 (後更名為郡航通運有限公司,下稱昆鼎公司) 周德軒(已死亡) 103/12/31 (設立登記) 2500萬元 周德軒(已死亡)係昆鼎公司負責人。緣周德軒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鍾華峯辦理,鍾華峯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3年12月27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500萬元,匯款存入周德軒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全數提領存入昆鼎公司籌備處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周德軒(股款1750萬元)、林春(股款250萬元)、黃玉玲(股款250萬元)及周金源(股款25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昆鼎公司已取得股款25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德義會計師事務所陳憬德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昆鼎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昆鼎公司股本充實及臺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3年12月27日陳憬德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9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2500萬元匯款存入前開周德軒帳戶,再全數提領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德軒、鍾華峯、洪月芳 1、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2、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3、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4、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5、111年4月21日鍾華峯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38至844頁背面) 6、111年9月15日鍾華峯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05至917頁,第907頁起) 7、昆鼎運輸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71至877頁背面) 37 富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富達公司) 朱威穎 104/05/19 (設立登記) 2500萬元 朱威穎(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富達公司負責人。緣朱威穎欲設立前開公司,但因資金不足,即委由記帳業者鍾華峯辦理,鍾華峯遂委由洪月芳處理有關資金繳納等設立事宜。先由洪月芳於104年5月18日自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2600萬元,其中2500萬元匯款存入富達公司籌備處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做股東朱威穎(股款2500萬元)繳納之股款,而在業務上掌管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書上,不實記載富達公司已取得股款2500萬元,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本額變動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德義會計師事務所陳憬德會計師審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程序,復持前開文件至新北市政府表明股款已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審查後,核准富達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富達公司股本充實及新北市政府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嗣於104年5月18日陳憬德會計師驗資後,洪月芳即於同年月20日再由前開公司帳戶取款2500萬元匯款存入洪月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朱威穎、鍾華峯、洪月芳 1、110年12月29日朱威穎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43至545頁) 2、111年8月26日朱威穎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431至443頁,第433頁起) 3、111年4月6日洪月芳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一第1至13頁背面) 4、111年10月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241至279頁) 5、111年10月27日洪月芳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515至519頁) 6、111年12月9日洪月芳偵訊筆錄(111偵13885卷二第691至697頁) 7、111年4月21日鍾華峯調詢筆錄(芒果科技案卷三第838至844頁背面) 8、111年9月15日鍾華峯檢事官詢問筆錄(111偵13885卷一第905至917頁,第907頁起) 9、富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案卷資料暨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變動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芒果科技案卷二第546至554頁背面;卷三第878至883頁背面同) 
附表二
編號 被告 犯罪事實 主文 1 李仁豪 附表一編號4 李仁豪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張中維 附表一編號7 張中維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彭新中 附表一編號9 彭新中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林德倫 附表一編號11 林德倫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呂羅月鳳 附表一編號15 呂羅月鳳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王紹宇 附表一編號18 王紹宇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廖家緯 附表一編號19 廖家緯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王韋翔 附表一編號20 王韋翔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蔡秉承 附表一編號23 蔡秉承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蘇純賢 附表一編號25 蘇純賢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朱庭賢 附表一編號34 朱庭賢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洪鳳荔 附表一編號1 洪鳳荔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黃明貴 附表一編號2 附表一編號13 黃明貴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一編號2部分)、肆月(附表一編號13部分),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王麗君 附表一編號3 王麗君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卓采儒 附表一編號5 附表一編號23 卓采儒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李佳蕙 附表一編號6 附表一編號28 李佳蕙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陳燕萍 附表一編號8 附表一編號24 陳燕萍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一編號8部分)、肆月(附表一編號24部分),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江淑鈴 附表一編號10 江淑鈴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魏麗珍 附表一編號11 魏麗珍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邱俊雄 附表一編號12 邱俊雄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厲竹英 附表一編號14 厲竹英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洪花玲 附表一編號15 洪花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蕭錫燦 附表一編號16 附表一編號25 蕭錫燦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林燕妮 附表一編號17 林燕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陳金木 附表一編號18 陳金木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許添富 附表一編號20 許添富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謝大誠 附表一編號21 附表一編號22 謝大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一編號21部分)、參月(附表一編號22部分),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壹萬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陳榮福 附表一編號26 陳榮福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邱秋娥 附表一編號27 邱秋娥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黃瑞雅 附表一編號29 附表一編號30 附表一編號31 黃瑞雅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一編號29部分)、陸月(附表一編號30部分)、陸月(附表一編號31部分),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肆仟元、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鍾華峯 附表一編號32 附表一編號33 附表一編號35 附表一編號36 附表一編號37 鍾華峯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一編號32部分)、陸月(附表一編號33部分)、參月(附表一編號35)、伍月(附表一編號36)、伍月(附表一編號37),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捌仟元、捌仟元、捌仟元、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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