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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53號

發還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鄭仰博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文曜

具 保 人 高文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109年度訴字第20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文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准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文曜因強盜案件,由具保人高文祥於民國109年5月28日以刑保Ⅰ字第57號收據繳納刑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現被告業已發監執行,爰聲請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3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3項、第119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繳納後釋放被告。而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更二字第50號判決被告犯結夥3人以上侵入住宅強盜罪,有期徒刑部分處有期徒刑5年2月,復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95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考。被告復已因另案於111年7月1日入監服刑,本案判決確定後,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執助字第2522號執行結案,將於115年5月1日接續執行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簡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入監執行,其於監所執行他案罪刑期間,人身自由已遭國家強制力拘束,於此情況下應無逃匿之可能,且本案既已判決確定並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簽發指揮書接續執行,應無以具保人提供之保證金擔保本案刑罰執行之必要性,應依法免除具保人具保之責任,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3項、第119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53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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