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18號
- 聲請人
-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Turner MAF Cro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肯尼斯 (送達處所不明)
- 聲請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送達處所不明)
- p (送達處所不明)
- Mafia Corp(黑手黨公司,送達處所不明)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等為提起再審之訴(86年度自字第110號、86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狀上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聲請。
理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刑事訴訟法第53條定有明文。是文書,應由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記載年月日,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謝諒獲等人為就本院86年度自字第110號案件、本院86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聲請再審,因檔案遺失,茲聲請交付系爭案件之電子卷宗、證物,因而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出聲請,然綜觀全卷,僅有「謝諒獲」及「Paul Hsieh」、「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之印章,並無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Turner MAF Crop、Mafia Corp(黑手黨公司)、上2人之法定代理人肯尼斯、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簽名、蓋章或指印,實無從確定前開聲請人是否確有聲請之真意,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自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然此項程式之欠缺並非不可補正,爰依法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