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自字第39號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李世華黃依晴李嘉慧

抗告人
騰億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鴻
抗告人
陳清和
共同代理人
沈濟民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112年度聲自字第3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對於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第408 條第1 項各定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騰億生技有限公司、陳清和(下合稱抗告人)因告訴被告林彰彪、莊蕙宇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12年9月5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7605號駁回再議處分,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本院以112年度聲自字第3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是依前揭規定,抗告人就本院112年度聲自字第39號裁定不得抗告,其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至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末行雖記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等語,然該記載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係誤載,且得否抗告係以法律規定為準,不因上開裁定末行之附記有誤而改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嘉慧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