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李建忠

第三人
尹菁萍

郭佳蓉

本院112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裁定如

下:

主文

尹菁萍、郭佳蓉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自訴人世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上訴狀及證據顯示,被告黃馨蕾所開立台新銀行帳戶款項固定匯出予第三人尹菁萍、郭佳蓉帳戶,可能為被告黃馨蕾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犯罪所得而匯入,使第三人無償取得,是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12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案件已定於112年7月13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審判程序。本件第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