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 被告
- 陳耀宗
- 被告
- 蔡朝旭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徐欣愉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事實欄一第1至3行部分 「陳耀宗係台灣虛擬實境體感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虛擬實境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9樓,已更名為台灣永東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之記帳士」。 「陳耀宗係台灣虛擬實境體感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虛擬實境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9樓,已更名為台灣永東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之記帳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