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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正忠李東益林琬軒

聲請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被告
陳耀宗
被告
蔡朝旭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徐欣愉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事實欄一第1至3行部分 「陳耀宗係台灣虛擬實境體感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虛擬實境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9樓,已更名為台灣永東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之記帳士」。 「陳耀宗係台灣虛擬實境體感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虛擬實境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9樓,已更名為台灣永東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之記帳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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