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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林正忠李東益林琬軒

  • 原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 被告
    陳耀宗蔡朝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被 告 陳耀宗 蔡朝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徐欣愉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事實欄一第1至3行部分 「陳耀宗係台灣虛擬實境體感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虛擬實境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9樓,已更名為台灣永東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之記帳士」。 「陳耀宗係台灣虛擬實境體感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虛擬實境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9樓,已更名為台灣永東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之記帳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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