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林明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林明堃 李美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鴻君律師 周建才律師 被 告 振弘工程行即汪聰明 上列被告汪聰明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勞安訴字第3號) ,經原告對被告振弘工程行即汪聰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起訴之被告宏利發建設有限公司、陳君毅及被告高嘉隆部分,已經和解成立;被告富田消防有限公司及被告詹益錤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