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長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長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 度偵字第21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長遠為麟龍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稱麟龍公司)及天宮娛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天宮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並無特殊條件限 制,任何人均可至不同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多數帳戶使用,並可預 見將自己申請開立之銀行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 活經驗,有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具之可能,竟仍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底之某日,將以 麟龍公司名義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以下稱富邦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以天宮公司名義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大同分行(以下稱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及密碼,均提供予翁治豪(另案偵辦)使用。嗣翁治豪與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取得本 件帳戶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於 108年11月14日透過交友軟體,由自稱為「林希希」之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與告訴人吳峻銘互相加入Watsapp通訊軟體 好友,並對告訴人佯稱:可投資Meta Trader 4 APP交易平 臺,根據其建議投資下單而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匯款至上揭富邦銀行及台中銀行帳戶內。嗣因「林希希」於108年12月28日起失去聯絡,且告訴人於108年12月31日連絡上揭投資平臺客服人員亦未獲回應,始發現上當受騙。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嫌,並以其上開犯罪與在前繫屬本院之111年度金訴字第676號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云云。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 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 字第107號判決參照)。 三、本件檢察官以被告李長遠所涉上開詐欺等犯嫌,與本院111 年度金訴字第676號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下稱 前案),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起訴,於 111年12月8日作成追加起訴書,並於112年1月16日繫屬本院,此有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1月16日士檢卓勇111偵21064字第1129002697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又因被告於前案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乃於111年12月19日合議裁定改由受命法官行簡 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2年1月30日宣判,亦有前案刑事裁定書、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各1份 在卷可稽,足認為前案業經辯論終結。是檢察官既於前案辯論終結(即111年12月19日)後,再於112年1月16日就本案 追加起訴,依上說明,追加起訴部分並無前案訴訟可資附麗,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而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吉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