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權展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李雨蓁、郭柏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96號 原 告 權展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蓁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郭柏均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