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黃文田、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戴頌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44號 原 告 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田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被 告 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戴頌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修偉律師 楊晴文律師 呂理銘律師 被 告 祥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庭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晴文律師 呂理銘律師 被 告 金大亨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以慶 被 告 捷高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胡自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自字第16號違反著作權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