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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1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楊秀枝謝當颺陳孟皇

原告
黃靖芬
被告
蔡政宏
被告
台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曼雲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32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陳孟皇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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