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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楊秀枝謝當颺陳孟皇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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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書齊
訴訟代理人
張文睿
被告
陳威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陳孟皇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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