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樂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柏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01號 原 告 樂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王繹捷律師 鍾維翰律師 被 告 余信昭 簡陳全 盧一帆 林志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