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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0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李育仁楊舒婷鄭仰博

原 告
樂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王繹捷律師
鍾維翰律師
被 告
余信昭
簡陳全
盧一帆
林志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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