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智偉 (原名:許淵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智偉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三樓。
理由
一、經查:
㈠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嫌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性,而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㈡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核閱全案卷證後,雖認前揭羈押原因猶屬存在,但考量被告已坦承部分犯行,並權衡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後,認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保證金後,並予以限制住居,已足以產生一定之拘束力,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於提出2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