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1號
- 原告
- 江許淑珍
- 被告
- 謝錦陵
- 被告
- 大洋通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詩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64號(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88號)被告謝錦陵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