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陳彥宏、陳秀慧、李冠宜
- 法定代理人陳建琳、胡伯霖
- 原告黃文謙
- 被告黃迦恩、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黃文謙 被 告 黃迦恩 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琳 被 告 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伯霖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3號(即11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號)被告黃迦恩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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