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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彥宏陳秀慧李冠宜

原告
黃文謙
被告
黃迦恩
被告
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建琳
被告
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伯霖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3號(即11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號)被告黃迦恩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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