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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郭又禎

  • 當事人
    RISKI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0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ISKI(中文名:瑞司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3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BUI VAN DUNG告訴被告RISKI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在新北市○里區○○里○○○00號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毆 打行為所犯之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安蕣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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