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5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茂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茂森於民國112年11月9日9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油加油站內,因加完油未將車號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即拖吊車)輛駛離,經後方車號000-00號營業大客車駕駛即告訴人紀宏杰鳴按喇叭提醒,2人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對告訴人大聲辱罵穢語「幹妳娘」,使告訴人感覺受辱。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再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紀宏杰告訴被告張茂森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所提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