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李冠宜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傅桂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傅桂松與告訴人吳羽雯素不相識,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9時59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前,因行車糾紛互相按鳴喇叭,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對告訴人比中指之方式侮辱之,致生貶抑於其人格。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吳羽雯告訴被告傅桂松公然侮辱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對被告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庭呈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依上規定,即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義達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