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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家庭暴力罪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蘇昌澤

  • 當事人
    呂亭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亭頴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緝字第1505、151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呂亭頴犯非公務員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更正「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為「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呂亭頴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信用卡所載之卡號、有效日期、授權碼等資料,係表彰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辨識身分之用,並作為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程序,向特約商店完成信用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持卡人名義,利用信用卡資訊完成消費交易。另以網路設備使用手機應用程式(例如iPhone手機之應用程式)並綁定信用卡付款之交易模式(例如Apple Pay ),係由持卡人將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等資料,利用網路設備輸入各該應用程式網頁所列欄位後,利用網路傳送上開資料,而由各該應用程式權責單位之終端設備加以接收儲存相關電磁紀錄,藉由電腦之處理以顯示足以表示持卡人申辦使用該應用程式所提供服務之意及持卡人同意為相關交易之證明,偽造該等內容之電磁紀錄,自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規定之準私文書。 ㈡核被告呂亭頴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 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 料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自始即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內遂行同一計畫之犯行,其非法利用告訴人呂慶忠之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得利之時間緊密,侵害之法益係屬同一,是其各該次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於刑法評價上,為接續犯,應僅各成立一罪,檢察官認被告冒名申辦信用卡及就如起訴書附表一至三所示多次盜刷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即有未洽。復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四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未取得告訴人呂慶忠之授權,竟因貪圖己利即擅自違法利用告訴人呂慶忠之個人資料並冒用告訴人之名義申辦信用卡,復以偽造準私文書之方式詐欺取財及得利,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相關銀行,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㈤被告本案共獲利新臺幣109,115 元,屬其犯罪所得,且因未扣案,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450 條第1 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送達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 條第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1 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50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513號被   告 呂亭頴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亭頴為呂慶忠之子,㈠竟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民國111年12月12日19時13分、同年月19、20日,未經呂慶忠同意,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住處,持用呂慶忠所有0000000000手機門號,點選手機內國泰世華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官方網頁,上傳呂慶忠身分證正反面照片,並以該門號接受銀行寄發OTP認證方式,冒名申 辦呂慶忠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而取得上開信用卡,足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核發信用卡之正確性及呂慶忠之權益。㈡呂亭頴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另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益,基於詐欺取財、得利之犯意,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以綁定APPLE 帳號及輸入上開信用卡之姓名、卡號、授權碼、使用期限等資料,冒用呂慶忠名義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購、消費之電磁紀錄,並輸入上開呂慶忠所有0000000000號手機所取得認證碼,致各該特約商店誤信其為該信用卡之持卡人同意以網路免簽名方式刷卡,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飾等商品、預借現金、租車服務、遊戲點數等,累積消費新臺幣(下同)5萬9,122元,足生損害於呂慶忠、特約交易商店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㈢又呂亭頴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益,基於詐欺取財、得利之犯意,於111年12月18日以前某時,以不詳之方式取得呂慶忠玉山銀行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片資料,將之綁訂於其APPLE帳號,以該APPLE帳號所生虛擬卡號【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附表三所示時地,以其手機APPLE帳號, 以感應免簽名之方式刷卡消費,致各該店員誤信其為該信用卡之持卡人後收取該信用卡,並同意其以感應免簽名方式刷卡,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三所示商店商品、油料、遊戲點數等,累積消費4萬9,993元。 二、案經呂慶忠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呂亭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呂慶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上揭時地,被告未經告訴人呂慶忠同意申辦告訴人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盜刷等事實。 3 告訴代理人余錫昌於警詢之指述 被告透過網路申辦上揭告訴人呂慶忠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之事實。 4 ㈠證人謝美雲於警詢之證述 ㈡通聯調閱查詢單 被告透過其暫借證人謝美雲住處之網路,申辦上開告訴人呂慶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之事實。 5 臺灣大哥大SIM卡、111年12月25日台灣大哥大行動寬頻異動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卡號0000000000000號SIM卡照片1張 被告以將告訴人手機內SIM卡調包取得告訴人SIM卡之方式,申辦上揭信用卡之事實。 6 國泰世華線上申辦信用卡專用申請書影本及所附上傳證件之列印資料1份 被告上揭冒用告訴人名義申辦國泰世華信用卡之事實。 7 中國信託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及所附上傳證件之列印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各1份 被告上揭冒用告訴人名義申辦中國信託信用卡之事實。 8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金風險衡量部偽冒暨安控規劃科冒用明細、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呂慶忠先生信用卡交易明細表 被告於附表所示時地盜刷告訴人呂慶忠名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玉山銀行信用卡等事實。 9 臺北榮民總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影本1份 被告利用告訴人住院期間盜刷告訴人上揭信用卡之事實。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 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而涉犯同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他人個 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嫌。被告所犯一行為觸犯上述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處斷。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及一㈢,其中附表一、附表 二編號7、附表三(除編號23至25、32外),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同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一㈡及一㈢,其中附 表二(除編號7以外)、附表三編號23至25、32所示部分,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上開盜用告訴人呂慶忠身分使用信用卡之消費取財、得利之行為,分別同時觸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均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就被告因上開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檢 察 官 李安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 記 官 徐佩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 7 款但書規定禁止 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日期時間 金額 特約商店 地點 備註 1 111年12月14日15時50分 9,388 京鑽精飾銀樓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apple.pay行動支付/購買金飾 2 111年12月14日19時33分 15,629 京鑽精飾銀樓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apple.pay行動支付/購買金飾 總計 25,017 附表二 中國信託【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日期時間 金額 特約商店 備註 1 111年12月26日22時27分 34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2 111年12月26日5時40分 34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3 111年12月26日6時13分 34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4 111年12月27日10時09分 17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5 111年12月28日14時13分 230 和雲行動服務iRent 租車服務 6 111年12月28日14時12分 416 和雲行動服務iRent 租車服務 7 111年12月23日01時17分 15,000 行動達人預借現金 另扣675元預借現金手續費 8 111年12月23日01時50分 12,494 VIBO網銀行動繳費 另扣30元預借現金匯款匯費 9 111年12月23日06時13分 17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10 111年12月23日05時45分 17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11 111年12月23日05時16分 17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12 111年12月23日05時48分 17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13 111年12月23日06時14分 17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14 111年12月23日07時02分 17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15 111年12月23日07時05分 17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16 111年12月24日18時42分 34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17 111年12月24日22時53分 17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18 111年12月24日07時12分 17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19 111年12月24日02時50分 17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20 111年12月24日04時37分 34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21 111年12月24日05時16分 17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22 111年12月25日12時57分 17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23 111年12月25日23時16分 34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24 111年12月25日02時44分 17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25 111年12月25日05時07分 34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26 111年12月25日22時53分 500 APPLE.COM/BILL 購買點數 總計 34,105 附表三 玉山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日期時間 金額 特約商店 備註 1 111年12月18日03時40分 2000 統一超商-碧綠門市 APPLE PAY交易 2 111年12月18日03時55分 423 統一超商-金碧門市 APPLE PAY交易 3 111年12月18日21時44分 300 統一超商-碧綠門市 APPLE PAY交易 4 111年12月18日22時44分 5,000 統一超商-碧綠門市 APPLE PAY交易 5 111年12月18日22時44分 1,000 統一超商-碧綠門市 APPLE PAY交易 6 111年12月19日02時22分 2,000 統一超商-東門門市 APPLE PAY交易 7 111年12月19日08時58分 3,000 統一超商-東門門市 APPLE PAY交易 8 111年12月21日22時26分 5,000 全家便利商店-金瑞店 APPLE PAY交易 9 111年12月22日00時39分 45 全家便利商店-德湖店 APPLE PAY交易 10 111年12月22日12時02分 115 梁社漢排骨內湖寧康店 APPLE PAY交易 11 111年12月22日12時27分 100 康寧加油站 APPLE PAY交易 12 111年12月22日13時35分 20 統一超商-康雲門市 APPLE PAY交易 13 111年12月23日00時11分 415 統一超商-碧綠門市 APPLE PAY交易 14 111年12月23日03時16分 196 麥當勞(台北西湖旗艦店) APPLE PAY交易 15 111年12月23日03時24分 40 統一超商-環武門市 APPLE PAY交易 16 111年12月23日12時25分 184 統一超商-尊爵門市 APPLE PAY交易 17 111年12月24日01時00分 449 統一超商-金聯發門市 APPLE PAY交易 18 111年12月24日01時03分 216 統一超商-金聯發門市 APPLE PAY交易 19 111年12月24日18時19分 398 foodpanda APPLE PAY交易 20 111年12月24日20時10分 20 統一超商-德成門市 APPLE PAY交易 21 111年12月25日13時40分 60 統一超商-尊爵門市 APPLE PAY交易 22 111年12月25日13時41分 45 統一超商-尊爵門市 APPLE PAY交易 23 111年12月25日22時51分 1,000 My Card智冠科技 APPLE PAY交易 購買點數 24 111年12月25日22時52分 1,000 My Card智冠科技 APPLE PAY交易 購買點數 25 111年12月25日23時07分 3,290 My Card智冠科技 APPLE PAY交易 購買點數 26 111年12月26日01時30分 340 統一超商-碧綠門市 APPLE PAY交易 27 111年12月26日01時31分 5 統一超商-碧綠門市 APPLE PAY交易 28 111年12月26日12時46分 177 統一超商-尊爵門市 APPLE PAY交易 29 111年12月26日17時24分 3,000 統一超商-尊爵門市 APPLE PAY交易 30 111年12月26日17時24分 3,000 統一超商-尊爵門市 APPLE PAY交易 31 111年12月26日17時46分 200 統一超商-康雲門市 APPLE PAY交易 32 111年12月27日19時53分 3,290 My Card智冠科技 APPLE PAY交易 購買點數 33 111年12月27日20時57分 3,000 統一超商-金碧門市 APPLE PAY交易 34 111年12月28日04時28分 29 統一超商-碧綠門市 APPLE PAY交易 35 111年12月28日13時30分 63 統一超商-碧綠門市 APPLE PAY交易 36 111年12月28日14時08分 15 統一超商-金龍門市 APPLE PAY交易 37 111年12月28日16時32分 28 統一超商-康雲門市 APPLE PAY交易 38 111年12月28日19時14分 3,290 統一超商-康雲門市 APPLE PAY交易 39 111年12月28日19時15分 100 統一超商-康雲門市 APPLE PAY交易 40 111年12月28日20時12分 12 統一超商-金聯發門市 APPLE PAY交易 41 111年12月29日16時43分 50 統一超商-康雲門市 APPLE PAY交易 42 111年12月29日20時19分 75 統一超商-建陽門市 APPLE PAY交易 43 111年12月29日20時23分 3,000 統一超商-建陽門市 APPLE PAY交易 44 111年12月29日20時23分 3,000 統一超商-建陽門市 APPLE PAY交易 45 111年12月29日22時09分 320 勝越企業社 APPLE PAY交易 46 111年12月30日00時19分 500 康寧加油站 APPLE PAY交易 47 111年12月30日01時31分 183 全家便利商店-三民店 APPLE PAY交易 總計 4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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