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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蘇昌澤郭又禎吳天明
  • 法定代理人
    陳奕成

  • 當事人
    奕展事業有限公司廖漢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80號 原 告 奕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成 被 告 廖漢勝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1247號、113年度審簡字第10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奕展事業有限公司對被告廖漢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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