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40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鄭仰博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佳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233號、113年度執緩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佳怡因犯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拘役12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均緩刑2年,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1年6月15日至30日更犯妨害名譽罪,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於112年6月15日確定在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拘役12日,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均緩刑2年,於112年12月15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受刑人另於緩刑期前即111年6月15日至30日更犯妨害名譽罪,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判處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於112年6月15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是受刑人於前案受緩刑之宣告,確有於緩刑前故意犯後案之他罪,固堪認定,然後案確定之日係於前案確定之日前,則受刑人並未於緩刑期內受拘役之宣告確定,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要件未符。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