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蕾雅
- 選任辯護人
- 蔡尚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本院審理中授權告訴代理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該日審判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鋒提起公訴,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