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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黃怡瑜陳彥宏鐘乃皓
  • 法定代理人
    楊健源

  • 當事人
    極星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蕭瑋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極星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健源 代 理 人 吳志勇律師 朱耿佑律師 被 告 蕭瑋烱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1146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2368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附表 編號 位置 原記載 更正記載 1 被告年籍欄 蕭瑋炯 蕭瑋烱 2 理由欄第7行 蕭瑋炯 蕭瑋烱 3 理由欄㈡第7行 蕭瑋炯 蕭瑋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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