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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張兆光張毓軒蘇琬能

  • 原告
    全通貨運有限公司法人漢宇國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全通貨運有限公司 漢宇國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代 表 人 施谷政 被 告 林芝瑩 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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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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