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黃怡瑜、吳天明、鐘乃皓
- 原告俞茹軒、辛進智、辛科誼、辛科霆
- 被告林人傑、恒陽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俞茹軒 辛進智 辛科誼 辛科霆 被 告 林人傑 恒陽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葉聯發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7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聯發、林人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俞茹軒、辛進智、辛科誼、辛科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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