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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黃怡瑜吳天明鐘乃皓

原告
俞茹軒
原告
辛進智
原告
辛科誼
原告
辛科霆
被告
林人傑
被告
恒陽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葉聯發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7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聯發、林人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俞茹軒、辛進智、辛科誼、辛科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鐘乃皓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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