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崇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崇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175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1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崇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1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期滿,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 例第ll條第2項、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並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1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月1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執行卷宗確認無誤,堪以認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檢驗,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分析編號:DAA5278-1)附卷可 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卷第88 頁),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1款規定之甲基安非他命,連同無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 包裝袋1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毒品殘渣袋1個、吸管(分裝勺)1支、玻璃球9個、吸食器(含玻璃球)2組,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分析法檢驗,亦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引毒品鑑定書(分析編號:DAA5278-2、DAA5278-3、DAA5278-4、DAA5278-5)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 第1753號卷第78至81頁),是該毒品殘渣袋1個、吸管(分 裝勺)1支、玻璃球9個、吸食器(含玻璃球)2組與附著其 上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既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意旨,要 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用罄而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實稱毛重0.68公克,淨重0.462公克,取樣0.003公克,驗餘淨重0.459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分析編號:DAA5278-1)(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卷第88頁) 2 殘渣袋 1個 毛重0.23公克,淨重、使用量、剩餘量因量微無法秤重,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分析編號:DAA5278-2)(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卷第78頁) 3 吸管(分裝勺) 1支 毛重0.30公克,淨重、使用量、剩餘量因量微無法秤重,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分析編號:DAA5278-3)(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卷第79頁) 4 玻璃球 9個 總毛重33.15公克,隨機取1件進行分析,毛重5.66公克,淨重、使用量、剩餘量因量微無法秤重,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分析編號:DAA5278-4)(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卷第80頁) 5 吸食器(含玻璃球) 2組 總毛重199.30公克,隨機取1件進行分析,毛重160.15公克,淨重、使用量、剩餘量因量微無法秤重,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分析編號:DAA5278-5)(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卷第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