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恆毅
高敏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87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恆毅、高敏鈴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7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其上之「HDMI」商標,經鑑定結果未取得被害人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授權(商標註冊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屬仿冒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鍾恆毅、高敏鈴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7月10日以112年度偵字第8767號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該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之仿冒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蝦皮購物賣場刊登頁面、訂單詳情、交貨便服務代碼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影本、鑑定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12年5月4日保二刑一字第1120007134號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HDMI傳輸線 67條 無 2 仿冒HDMI轉接頭 404件 搜索扣押 3 仿冒HDMI轉接頭 2件 警方購入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