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韋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韋汝 陳韋頻 陳簡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被 告 新實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超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5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憶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