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8號
- 原告
- 楊盛宇
- 訴訟代理人
- 黃智遠律師
- 被告
- 石汶水
- 被告
- 民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燕通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14號(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