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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蘇昌澤吳天明郭又禎

原告
段豫川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告
鄭明志
被告
旺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華琪

右被告因民國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42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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