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陳嘉君、曾秀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陳嘉君 訴訟代理人 蔡思玟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曾秀合 一天仁瓦斯行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卓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75號(即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