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禹安、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禹安 選任辯護人 林殷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03號 、第359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共貳罪,各處有 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乙○○刑事答辯 狀」,論罪科刑部分增載「被告委託不知情之玖航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為本案輸入禁藥犯行,為間接正犯」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輸入禁藥,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510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仍再次漠視法令,擅自違法輸入禁藥,所為實值非難,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考量其所輸入藥品之種類、數量、於甫輸入之際即遭查獲之情狀,暨其自述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喪偶,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職業為 工程師、月收入約新臺幣5萬5千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三、辯護意旨雖請求緩刑宣告等語,經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情,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惟本院考量被告已非初犯,認所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已屬從寬,若再予緩刑宣告,恐難達警惕效果,因認本案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四、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雖非違禁物,然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且依卷內資料,復無證據可資證明上開扣案物業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附表: 1.Vitafusion Melatonin Gummies 12瓶。 2.Natrol Melatonin Gummies 12瓶。 3.Sundown Melatonin Gummies 6瓶。 4.Vitafusion Melatonin Gummies 24瓶。 5.Natrol Melatonin Gummies 12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003號第3597號 被 告 乙○○ 女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09年間,因輸入、販賣含有褪黑激素(melaton in)成分之禁藥,為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510號案 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於境外取得含有褪黑激素成分之藥品,應依藥事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竟未依上揭規定向衛生福利部取得許可證,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12年4月28日前某時許,在其住處內,以新臺幣(下同)8 千元之價格購買含有褪黑激素成分之藥品共30瓶(Vitafusion Melatonin Gummies 12瓶、Natrol Melatonin Gummies12瓶、Sundown Melatonin Gummies 6瓶),由不知情之玖 航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玖航公司)於112年4月28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1 批(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報單號碼:CE 120I61896X、進口日期:112年4月28日),以虛報貨名之方式輸入上開褪黑激素藥品共30瓶。嗣臺北關人員於112年4月28日在華儲股份有公司快遞貨物專區進口倉執行勤務時發覺有異,開箱查驗發現未申報貨物而扣押,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答覆屬禁藥而悉上情。 ㈡又於112年6月13日前某時許,在其住處內,以6千元之價格購 買含有褪黑激素成分之藥品共36瓶(Vitafusion MelatoninGummies 24瓶、Natrol Melatonin Gummies 12瓶),由不知情之玖航公司於112年6月13日向臺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1批(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報單號碼:CE 120I62045Y、進口日期:112 年6月13日),以虛報貨名之方式輸入上開褪黑激素藥品共36瓶。嗣臺北關人員於112年6月14日在華儲股份有公司快遞 貨物專區進口倉執行勤務時發覺有異,開箱查驗發現未申報貨物而扣押,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答覆屬禁藥而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109年間因輸入、販賣含有褪黑激素之藥品,而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明知含有褪黑激素之藥品未經許可而輸入應屬禁藥,竟仍於112年4月、6月間某時許,輸入上開含有褪黑激素成分之藥品等事實。 2 113年度偵字第3003號案件卷內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個案委託書、扣案貨物照片各1份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時間輸入上開褪黑激素藥品之事實。 3 113年度偵字第3597號案件卷內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個案委託書、扣案貨物照片各1份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時間輸入上開褪黑激素藥品之事實。 4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2510號號緩起訴處分書、該案訊問筆錄各1份 證明被告前109年間因未經核准自境外輸入含褪黑激素成分之禁藥,而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足認被告主觀上明知未經核准輸入含褪黑激素成分之藥品核屬輸入禁藥。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 被告上開2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固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 銷燬之」,然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 物,均為被告所有且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檢 察 官 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 記 官 陳威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