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晉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晉喬 選任辯護人 丁威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6570號、第18180號、第19791號、第21499號、第23815號、第23912號、第25452號、第25907號、第27000號、112年度偵字第99號、第844號、第3286號、第5503號、第1277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晉喬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莊晉喬所犯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案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莊晉喬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自白」、「申請自動化約定轉帳帳戶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莊晉喬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又被告所為,同時觸犯 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罪。 (二)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 修正公布,自112年6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 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較修正前規定嚴格,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被告於本案準備程序時就幫助犯洗錢犯行已坦承犯行,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所犯情節均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並與上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作為受領詐欺贓款之人頭帳戶,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偵查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所為實值非難,兼衡其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後已坦承犯行,素行及犯後態度尚可,及其為本案犯行之參與角色及所得利益、各告訴人等受詐欺金額,暨其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未婚,從事銀行債務整合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 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案依卷附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有獲得犯罪所得,且據被告供述在卷,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安蕣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韻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6570號111年度偵字第181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791號111年度偵字第21499號111年度偵字第23815號111年度偵字第23912號111年度偵字第25452號111年度偵字第25907號111年度偵字第27000號112年度偵字第99號 112年度偵字第844號112年度偵字第3286號112年度偵字第5503號 112年度偵字第12770號被 告 莊晉喬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0號13樓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鄭智陽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晉喬明知於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並無特殊限制,且蒐集人頭帳戶用以犯罪之社會現象層出不窮,以各種犯罪手法使民眾匯款至人頭帳號內以非法取得他人財物,並藉此逃避刑事追訴,已預見將自己申辦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對方使用,有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並可掩飾或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竟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 年5月4日以前某日,將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即本案實體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即數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並於111年5月4日前往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為對方辦理約定轉帳帳戶,供其所屬詐騙集團做為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並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均旋遭提領一空。 二、案經李淑芬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陳明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周筱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林優妹及王文正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楊瓊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曉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陳坤福、張淇晶、江宗哲及劉思岑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邱友霆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黃思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吳惠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歐春花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陳宗智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黃惠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莊晉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㈠於111年5月初某日,被告將本案實體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等資料,交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無聯絡方式之人使用,且為對方臨櫃綁定超過3個以上約定轉帳帳戶等事實。 ㈡被告交付上開帳戶密碼等資料前,餘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事實。 2 ㈠告訴人李淑芬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告訴人李淑芬遭附表所示詐術詐騙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1所示金額至本案實體帳戶之事實。 3 ㈠告訴人陳明莉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陳明莉提供之對話紀錄 告訴人陳明莉遭附表所示詐術詐騙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2所示金額至本案實體帳戶之事實。 4 ㈠告訴人周筱萍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渣打銀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及周筱萍提供之對話紀錄 告訴人周筱萍遭附表所示詐術詐騙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3所示金額至本案實體帳戶之事實。 5 ㈠告訴人林優妹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林優妹與對方之對話紀錄截圖 告訴人林優妹遭附表所示詐術詐騙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4所示金額至本案數位帳戶之事實。 6 ㈠告訴人楊瓊玉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轉帳明細、楊瓊玉與對方之對話紀錄截圖 告訴人楊瓊玉遭附表所示詐術詐騙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5所示金額至本案數位帳戶之事實。 7 ㈠告訴人林曉霞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林曉霞提供之對話紀錄 告訴人林曉霞遭附表所示詐術詐騙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6所示金額至本案數位帳戶之事實。 8 ㈠告訴人王文正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王文正提供之對話紀錄 告訴人王文正遭附表所示詐術詐騙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7所示金額至本案實體帳戶之事實。 9 ㈠告訴人陳坤福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陳坤福提供之對話紀錄 告訴人陳坤福遭附表所示詐術詐騙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8所示金額至本案數位帳戶之事實。 10 ㈠告訴人張淇晶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轉帳紀錄 告訴人張淇晶遭附表所示詐術詐騙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9所示金額至本案數位帳戶之事實。 11 ㈠告訴人江宗哲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及劉靜怡與華平劉經理之LINE首頁截圖 告訴人江宗哲遭附表所示詐術詐騙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10所示金額至本案數位帳戶之事實。 12 ㈠告訴人劉思岑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劉思岑提供之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劉思岑遭附表所示詐術詐騙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11所示金額至本案數位帳戶之事實。 13 ㈠告訴人邱友霆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邱友霆提供之對話紀錄(含網銀轉帳紀錄) 告訴人邱友霆遭附表所示詐術詐騙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12所示金額至本案數位帳戶之事實。 14 ㈠告訴人黃思嘉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黃思嘉提供之對話紀錄、網銀轉帳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黃思嘉遭附表所示詐術詐騙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13所示金額至本案數位帳戶之事實。 15 ㈠告訴人吳惠渟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網銀轉帳紀錄、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告訴人吳惠渟遭附表所示詐術詐騙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14所示金額至本案數位帳戶之事實。 16 ㈠告訴人歐春花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歐春花提供之對話紀錄、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 告訴人歐春花遭附表所示詐術詐騙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15所示金額至本案實體帳戶之事實。 17 ㈠告訴人陳宗智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陳宗智提供之對話紀錄、成安投資控股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告訴人陳宗智遭附表所示詐術詐騙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16所示金額至本案數位帳戶之事實。 18 ㈠告訴人黃惠華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永豐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書、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黃惠華遭附表所示詐術詐騙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17所示金額至本案實體帳戶之事實。 19 ㈠本案實體帳戶、本案數位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㈡交易認證方式清單 ㈢語音/網銀歷史查詢、語音/網銀約定轉出入帳號、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 ㈠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後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所交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含本案實體帳戶及本案數位帳戶)後,均旋以網銀密碼認證方式,轉出至該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 ㈡被告上開帳戶網銀於111年5月4日啟用,同日被告前往臨櫃約定轉帳帳戶。 20 本案實體帳戶、本案數位帳戶掛失紀錄、帳戶警示日 本案實體帳戶、本案數位帳戶均無任何掛失紀錄。 二、訊據被告莊晉喬於警詢及偵查中辯稱:我是透過臉書看到貸款廣告,我不知幫我辦理貸款專員之姓名,與對方僅用臉書聯絡,交付帳戶資料是因為他說做金流讓帳戶比較好看,約定帳戶是說方便公司做金流,是要跟貸款公司借錢,因急需用錢,無法正常思考,對方所稱與一般貸款有何不同,美化帳戶都是用先貸存入方式,未必違法,對方稱要美化帳戶,與可能知道會有幫助詐欺可能是兩回事,因為我每日固定刪除對話紀錄,所以沒有留存任何於對方聯繫之事證等語。然查:本件被告熟知一般辦理貸款之流程,且具辦理貸款之經驗,有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被告購買iphone手機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2份、 機車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1份等在卷可稽。再者,於111年5月被告交 付本案帳戶前後,依卷附被告所提供通話明細顯示,被告曾有撥打PCHOME客服、璇甲指彩沙龍、髮型設計師等電話,亦顯示被告應無其所稱生活陷於困境、需款孔急之情事。況被告陳稱其係要向貸款公司借款,果為如此,何有貸款專員協助做金流給其貸款公司觀覽,方能為被告獲取信用之理?末以,被告辯稱每日晚間刪除訊息,且沒有去找,也不清楚對方臉書帳號,所以無法提供任何與對方之聯繫方式或資訊,則被告又將如何與對方確認後續貸款相關事宜?綜上,均顯示被告所辯為事後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被告以同一行為同時犯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二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檢 察 官 李安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書 記 官 徐佩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術行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帳戶 1 李淑芬/ 提告 111年2月23日透過LINE暱稱雯雯、佩佩將李淑芬加為好友,佯以報股票為名,提供專門投資股票之【凱耀】、【合作金庫】APP,致李淑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5日13時16分 67萬1,250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2 陳明莉/ 提告 111年3月初以LINE暱稱王靜儀之名加為好友,提供合作金庫證券群組及【合作金庫】網址供下載,佯稱可透過買股票獲利,以控股承恩老師下達指令買賣股票,並以需匯款獲利3成解除資金凍結,需繳納保證金始能提領帳戶款項等為由,致陳明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5日9時45分 76萬2,353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3 周筱萍/ 提告 111年2月21日以LINE暱稱王靜儀之名加為好友,提供共同富裕飆股交流群組,及合作金庫證券-王專員之LINE,並提供【合作金庫證券】APP供下載申請帳號,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周筱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9日9時17分許 50萬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4 林優妹/ 提告 111年2月21日以LINE暱稱吳梓萱加為好友邀約學習交流飆股,提供創家網址註冊會員,操作推薦股票交易,並以外資通道盤後交易為由,吸引林優妹投資,並提供【創佳】網址供加為會員,佯稱需匯款至外資戶頭,致林優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6日9時17分許 40萬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5 楊瓊玉/ 提告 111年3月1日透過網路廣告認識LINE暱稱李佳薇之人,與自稱為華平創投劉經理之人,佯稱介紹股票相關事項,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帳戶共54萬元。 111年5月5日 13時10分許 13時13分許 13時23分許 13時25分許 13時26分許 111年5月6日 11時0分許 11時2分許 111年5月9日 8時56分許 9時29分許 9時32分許 10萬元 10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元 3萬元 10萬元 5萬元 5萬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6 林曉霞/ 提告 111年3月22日以LINE暱稱吳梓萱加為好友邀約領取飆股,提供福虎賀歲飆股交流群與內線20群,並提供【創家】網址APP註冊會員,以有外資優惠通道可以低於市價買進股票,並提供建宏操盤工作室協助於平台操作,致林曉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銀匯款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6日 9時13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7 王文正/ 提告 111年3月初以LINE暱稱彭詩雯之名加為好友,稱其為承恩工作室之助理,向師父承恩學習多年,與高通高層熟識,可私募通道投資股票,賺取百分之35至50報酬,並稱與合庫證券合作,由自稱合庫證券經理之合作金庫-陳瑞鴻加為好友,提供【合作金庫證券】APP連結安裝,並以違反交易規則為由稱需再匯入款項始能提領,致王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妻子李巧雲彰化銀行帳戶臨櫃匯款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4日14時3分許 162萬9,060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8 陳坤福/ 提告 111年3月24日以LINE暱稱韓靜瑤加為好友,並推薦【華平投資】網站投資平台,保證獲利,致陳坤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臨櫃匯款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5日13時6分許 24萬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9 張淇晶/ 提告 111年4月8日透過臉書刊登投資訊息,供點選連結提供LINE暱稱操盤顧問劉鴻彥加為好友,推薦【華平投資】APP,保證獲利,需國際通道交易費始能出金等名目,致張淇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銀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5日14時33分許 14時34分許 5萬元 5萬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0 江宗哲/ 提告 111年2月10日以LINE暱稱劉靜怡加為好友,推薦【華平創投】APP,儲值可投資,致江宗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6日13時2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 劉思岑/ 提告 111年2月9日以LINE暱稱劉靜怡加為好友,推薦【華平創投】APP,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劉思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9日 9時22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2 邱友霆/ 提告 111年4月初於網路提供台股投資建宏操盤工作室,供點選出現LINE暱稱韓靜瑤加為好友,並提供【華平創投】客服稱需儲值於平台,致邱友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轉帳匯款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6日14時17分許 14時19分許 4萬元 4萬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3 黃思嘉/ 提告 111年3月22日透過K現籌碼-股票研討社T1由助理慧玲為系統及操盤引導,以獵人老師-建宏之理財新時代社群,佯稱外資通道操盤手,以低於市價股票吸引會員下標,要求匯款至慧玲所指定之帳戶儲值,轉換為【創佳】系統儲值金投資,致黃思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轉帳匯款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5日13時3分許 111年5月6日10時29分許 14萬元 10萬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4 吳惠渟/提告 111年4月15日透過LINE暱稱李佳薇、華平(劉經理)之人佯稱使用【華平創投】APP可投資獲利,致吳惠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轉帳匯款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6日12時49分許 1萬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5 歐春花/ 提告 111年1月份透過承恩工作室投資群組,以LINE暱稱王靜儀之名邀請加入股市同舟學習交流群,又提供VVIP群組稱有老師與高盛證券合作,加入合作金庫證券戶,致歐春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先生馬清枝帳戶匯款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6日11時55分許 300萬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6 陳宗智/ 提告 透過LINE暱稱助理慧玲之名,佯稱成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提供投資標的,簽約可分成補虧,提供【創佳】應用程式供會員儲值金額,致陳宗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5日14時40分許 111年5月6日9時05分許 5萬元 2萬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7 黃惠華/ 提告 透過LINE暱稱Joy~璇之人自稱承恩投顧工作室助理,提供股票指南針連結,並提供合作金庫配合之證券陳專員LINE,佯稱可開通私募帳戶,提供【合作金庫證券】連結,申請帳號儲值依指示購買股票,致黃惠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9日 9時29分許 50萬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