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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郭又禎

  • 被告
    徐錦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6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錦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所載「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訖章壹枚」,應更正為「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訖章印文壹枚」。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所載「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訖章壹枚」,應為「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訖章印文壹枚」之誤,且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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