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火龍數位科技遊戲有限公司、陳暄貽、李宜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火龍數位科技遊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暄貽 訴訟代理人 詹人豪律師 被 告 李宜庭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