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奕展事業有限公司、陳奕成、廖漢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80號 原 告 奕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成 被 告 廖漢勝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1247號、113年度審簡字第10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奕展事業有限公司對被告廖漢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