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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8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蘇昌澤郭又禎吳天明

原告
奕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成
被告
廖漢勝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1247號、113年度審簡字第10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奕展事業有限公司對被告廖漢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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