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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5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秀慧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宏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宏宇於民國112年6月9日凌晨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紀念醫院(下稱淡水馬偕醫院)急診室外,因不滿告訴人即該急診室醫師簡士鈞制止其擅自帶離病患(柯宏宇涉嫌違反醫療法、簡士鈞涉嫌妨害名譽罪嫌,均另為不起訴處分),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處屬不特定民眾得以共見聞之處所,以「敗類、遲早把人醫死」等語辱罵簡士鈞,足以貶抑簡士鈞之人格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45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伯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書記官 郭盈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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