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冠崴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冠崴因家庭暴力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易字第55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黃冠崴因家庭暴力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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