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念慈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念慈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21日上午9時28分許,前往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中興市場,對市場管理人員即告訴人胡文綺比中指,而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1號卷第102、107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提起公訴,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