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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32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李欣潔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黎珈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7381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士簡字第38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黎珈君為蹦米國際批發代購商行(址設臺東縣○○鄉○○村○○路000號)之負責人,告訴人南韓商樂淘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淘貝公司)係服飾品牌「ROTOTO bebe」之銷售、官方網站上圖片著作9張(如告證2所示,下稱本案圖片著作)之著作權人,告訴人馥芙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下稱馥芙公司)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由負責人卓泳玹以馥芙公司之名義,與樂淘貝公司簽立「獨家供應與銷售協議」(合約期間為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約定馥芙公司取得樂淘貝公司在臺灣地區之獨家授權而取得「ROTOTO bebe」銷售、官方網站上圖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一旦樂淘貝公司之著作權或商標權遭侵害,馥芙公司得以自己之名義獲得賠償,亦可採取法律行動。被告明知本案圖片著作係經樂淘貝公司、馥芙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未經樂淘貝公司、馥芙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公開傳輸,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111年3、4月間在其斯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濱海路某處之住處內,透過網路設備重製本案圖片著作,並公開上傳至其所經營之「HARUHARUKIDS」網站(網址:https://haruharukids.com.tw/),供網路上不特定人得以瀏覽,以此方式侵害樂淘貝公司、馥芙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直至112年1月4日16時25分許均未將本案圖片著作下架刪除。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樂淘貝公司、馥芙公司告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據樂淘貝公司、馥芙公司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本院113年度士簡字第38號卷第60頁、本院卷第1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書記官 陳品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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