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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兆光張毓軒蘇琬能

聲請人
王孟芸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聲請人
林軍儒
聲請人
林家瑩
聲請人
林國安
上四人共同被告
林芝盈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柏仙妮律師
被告
施谷政
選任辯護人
鄭旭閎律師
被告
孫瑞蓮
選任辯護人
李介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川淵律師
被告
林鼎鈞
選任辯護人
越方如律師
住花蓮縣○○鄉○○村00鄰○○路00○0 號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附表一所示之物准予發還予王孟芸。

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准予發還予林軍儒。

扣案附表三所示之物准予發還予林家瑩。

扣案附表四所示之物准予發還予林國安。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物,分別為聲請人王孟芸、林軍儒、林家瑩、林國安4人之私人物品,均與本案犯罪無關,爰聲請准予發還等語(另聲請人王孟芸原就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5及編號A2-6扣押物部分之聲請發還,嗣經撤回此部分之聲請,附此敘明)。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同法第317條亦規定甚明。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另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具體發展、事實調查結果,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4人因被告林芝盈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分別遭查扣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在案,有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3000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13年度保管字第50號贓證物品保管單在卷可參(見113聲133號卷第7至25頁、111偵25500號卷四第103至107頁、112訴539號卷一第99至105頁)。審酌系爭扣案物並未經檢察官、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列為本案證據,且無證據證明與被告等所涉本案犯罪事實有關,亦非違禁物、預備或供犯本案所用或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而檢察官、被告林芝盈、孫瑞蓮、林鼎鈞及其等辯護人對於發還上開扣案物並無意見(見113聲133號卷第31、63、65頁、112訴539號卷二第42頁),至於被告施谷政及其辯護人雖認其中扣案之手機、平板可能屬本案犯罪所得變得之物,然此僅係其主觀臆測,尚乏積極事證為據,另其雖又主張其中扣案之手機及存摺可能存在本案相關資料,惟並未具體陳明如何與本案犯罪事實相關亦未列為本案證據方法,另其雖又主張與全通貨運有限公司(下稱全通公司)、漢宇國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宇公司)已對聲請人4人提起民事附帶刑事訴訟,為保全其等民事求償之債權,有繼續留存上開扣押物之必要,然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嗣經和解成立,被告施谷政、全通公司及漢宇公司均同意於訴訟上不再向聲請人4人請求返還相關之債務(參本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和解筆錄),並無聲請人等須為任何給付之情,自無保全執行之必要,況刑事扣押之本旨與民事執行之保全無涉,上開主張尚無可採。本院審核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既均非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亦非違禁物、預備或供犯本案所用或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即與本案並無關聯性,亦無為保全追徵之執行而須繼續扣押,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認扣案物均無再予留存之必要。是聲請人等聲請將該等扣案物予以發還,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品名及數量 所有人 1 A2-1 煜銓企業社王孟芸存款明細1份 王孟芸 2 A2-2 李秀娟手寫文件1張  3 A2-3 王孟芸訴訟文件1本  4 A2-4 信用卡6張  5 A2-7 王孟芸iPhone 11 pro max(0000000000)手機1支  
附表二:
編號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品名及數量 所有人 1 B-1 林軍儒iPhone 13手機1支 林軍儒 2 B-2 林軍儒Samsung手機1支  
附表三:
編號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品名及數量 所有人 1 C-1-1 林家瑩房內現金44張 林家瑩 2 C-1-2 林家瑩藍色iPhone 13手機1支  3 C-1-3 林家瑩平板(ipad)1臺  4 C-1-4 林家瑩ASUS筆電1臺  5 C-1-8 李剛鎔(林國安表弟)第一銀行存摺、印章、提款卡1份  6 C-1-9 林竣財(林國安父親)郵局存摺2本  7 C-1-10 李燕珠郵局存摺2本  8 C-1-11 林悔郵局存摺3本  9 C-1-12 林寶玉(林國安與前妻所生女兒)郵局存摺1本  10 C-1-13 林恩予(林國安與林家瑩所生女兒)郵局存摺1本  11 C-1-14 林韋勳(林國安與林家瑩所生兒子)郵局存摺1本  12 C-1-15 李秀娟平板1臺  
附表四:
編號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品名及數量 所有人 1 C-2-1 林國安SAMSUNG手機1支 林國安 2 C-2-2 林國安ASUS手機1支  3 C-2-3 林國安手機1支  4 C-2-4 林國安平板1臺  5 C-2-5 林國安平板1臺  6 C-2-6 林國安SAMSUNG平板1臺  7 C-2-7 林國安藍色華為手機1支  8 C-2-8 林國安車貸繳款單(車號:000-0000)1張  9 C-2-9 林國安郵局存摺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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