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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銘壎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盈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盈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盈宏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一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之罪,於民國107年7月27日判決確定之前,本院並屬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卷附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裁判可參。又附表所示各罪,雖分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業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刑,有受刑人之聲請狀附卷可稽,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刑,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及4至7所示之6罪,均屬施用毒品罪,犯罪性質相同,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考量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侵害社會法益之效應甚大,應酌定相當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收矯治教化之成效;又如附表編號3、8、9、11所示之4罪,其罪名不同,亦與上開各罪互異,各具獨立性,反映出受刑人具有不同犯罪傾向之人格特性,兼衡受刑人現年40餘歲之日後更生、對於本件定刑之意見,以及附表編號4、5等罪曾經合併定刑所形成之內、外部界限,暨定刑之恤刑目的與責罰相當原則等一切情狀,爰就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葉盈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106年8月中旬至107年1月1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80號、107年度偵字第23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80號、107年度偵字第23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6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  判決 日  期 107年6月22日 107年6月22日 107年8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  判  決確定 日  期 107年7月27日 107年7月27日 107年9月6日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6069號 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6070號 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572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1月15日 107年1月15日 107年1月2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9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9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29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816號  判決 日  期 107年8月17日 107年8月17日 107年10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816號  判  決確定 日  期 107年9月20日 107年9月20日 107年12月5日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7259 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7259號 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494號   原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判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2月3日 107年2月2日 107年2月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0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21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21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7927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  判決 日  期 107年12月26日 108年11月20日 108年11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7927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  判決 確  定 日 期   108年1月30日 108年12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2月7日) 108年12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2月7日)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2969號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534號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533號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6年11月28日 107年5月2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1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6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714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75號   判決 日  期 108年12月17日 109年2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70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75號   判  決確定 日  期 109年12月23日 109年3月31日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889號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2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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