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孟皇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家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政因犯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縱其中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有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就其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3號裁定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張家政因犯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396號判決、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66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揆諸前揭說明,仍得與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所定執行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8日 111年10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6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396號 112年度易字第366號    判決日 期 111年12月30日 112年9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396號 112年度易字第36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2月14日 112年10月23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498號(已執畢)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13年度執字第394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