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極星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健源
- 代理人
- 吳志勇律師
- 代理人
- 朱耿佑律師
- 被告
- 蕭瑋烱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1146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2368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位置 原記載 更正記載 1 被告年籍欄 蕭瑋炯 蕭瑋烱 2 理由欄第7行 蕭瑋炯 蕭瑋烱 3 理由欄㈡第7行 蕭瑋炯 蕭瑋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