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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謝當颺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麗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19日113年度訴字第151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3383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

陳麗雯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麗雯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同法第216、212、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一般洗錢未遂罪嫌疑重大,並考量被告為香港人,在臺無固定住居所,且原預計為本案犯行後即行出境,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而參酌被告本案犯行之情節、所涉罪名非輕,認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予以羈押3月在案。

二、本案業於113年3月29日辯論終結,復於113年4月19日宣判,對被告處有期徒刑柒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3年6月7日訊問被告,並斟酌被告之意見後,審酌被告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如上,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開逃亡之羈押原因仍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1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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